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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专项整治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全文)

石家庄政府  2015-05-08 18:48

[摘要] 加快推进我市房地产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全力维护省会健康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稳增长、保稳定、惠民生”创造良好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冀政办传[2014]103号)的精神,制定本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石政发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房地产市场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电视会议精神,认真做好中央巡视组和省委巡视组关于石家庄违法建设有关反馈意见的后续整改工作,加快推进我市房地产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全力维护省会健康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稳增长、保稳定、惠民生”创造良好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冀政办传号)的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原则

按照“坚决遏制增量、全力减少存量”的思路,用果断的措施减少违法建设存量,用坚决的态度遏制违法建设增量。

坚决遏制增量就是,以“零容忍”的态度,强化严格的监管责任,落实严格的监管措施,对违法建设实施铁腕治理,坚决杜绝新的违法项目产生;对新发生的违法建设,坚决予以回填或拆除,严肃追究建设、勘察、涉及、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

全力减少存量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作用,督促开发单位尽快完善手续 ,突出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消化存量,确保违法建设数量逐步递减,推动省会房地产市场尽快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整治工作要坚持五个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不能出现以违法方式解决违法建设的问题,确保整治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要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形势的背景、成因,区分不同项目违法违规的不同程度,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尊重开发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购房群众的合法利益,对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项目酌情处理。

三是坚持分类处理,对处于坑槽阶段的项目,按照省要求坚决予以停工;对处于在建 阶段的,要加快履行处罚,完善手续,对已经入住的,分批次、分阶段逐步推进整改。

四是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是管理主体,负责督促开发企业切实履行整改责任,加快推进整改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是审批主体,要提高审批效率,加快证件办理;各开发单位是整改主体,要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加快完善办理各种手续。

五是坚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和吸取辖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和开发单位的意见建议,确保专项整治相关政策的 连续性和一致性,确保专项整治政策和各环节工作公开透明,让整个整治活动在“阳光”下运行,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二、主要措施

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区别不同情况,分类予以处理 。

一是加快项目推进保增长。对纳入本次专项整治、属于在建阶段的项目(不含坑槽及已入住项目),凡取得合法土地手续,经规划部门审核并确认总平图,在施工现场满足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必须向辖区政府缴纳相应数额保证金,并承诺不进行违法销售、不产生新违法行为后,可给予3个月边施工边尽快补办手续的宽限期。宽限期内,由辖区政府负责,城管委配合,对违法项目实施全面监管,市房管局对违法销售行为进行挂牌监督,市建设局对安全、质量行为进行挂牌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一律强制停工,从严从重处罚。如果宽限期满建设手续仍不完善,由辖区政府责令立即停工,严格依法依规整改。

二是加快手续办理促发展。对恶意批少建多、批低建高和擅自提高容积率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拆除或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对已经入住或预售数量较多,拆除没收后难以处置的项目,本着实事求是、大程度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在项目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后,由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各种手续。其中,对土地规划手续齐全,已进入主体施工阶段的建设项目,不再补办招标手续。对已建成或入住的项目,由各区政府提供信访维稳保证后,项目单位可免交农民工资预储金;建筑物超出用地范围部分的,在用地面积不变且调整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前提下,由规划部门出具意见,国土部门进行调整。对已既成事实的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保障房项目,涉及供地前置要件的地震、环保部门意见可不予提交。

三是落实棚户区改造政策维稳定。认真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已经》(石政发号),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对拟划拨供地的安置住房,应当办理划拨方式土地使用证,安置住房按规定补缴出让金后允许上市交易;安置住房中涉及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以上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的回迁安置项目,可独立于整体改造项目,先行单独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划拨手续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再办理。全部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出让土地的净按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应全部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改造项目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从2016年1月1日起,安置住房中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及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其他项目应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四是统一处罚标准提效率。为提高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审批效率,防治“滥罚”和“不罚”行为,推动整治活动公平公正有序开展,进一步统一等违法项目的处罚标准和程序。

(1)对已按要求停工正在完善手续的项目,各执法部门在罚款额度方面具有自由裁量权,按相关标准的下限处罚。其中,对于超容积率的项目,以实际超出部分作为处罚基数;施工许可环节只对未办理施工许可一个行为处罚;涉及按工程造价或合同金额来计价的相关处罚,统一按照建筑工程造价1500元/平方米,土方25元/立方米,基400元/立方米来核定。

(2)对公益事业项目、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回迁项目、列入省市重点建设的产业项目,以及有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同意提前开工的项目,免于提前开工处罚。

(3)对未办理土地手续,超容积率建设,需代征土地平衡容积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应土地出让金;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违规超容积率建设的,按照土地评估确定的楼面地价核定超容积率土地出让金价款。

五是完善代征代拆和配建补偿标准保民生。对项目范围内的绿地、道路等代征代迁的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尚未完全落实的,可采取如下处置办法:

(1)项目代征代迁不到位的,开发单位必须缴纳相应数额保证金,并由辖区政府出具承诺后,国土部门办理供地手续,规划部门审定规划条件。

(2)对于公建配套不到位的项目,可采取项目内改建方式整改;项目内确实无法改建的,开发单位必须足额缴纳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和配套设施建设费。

(3)保障房配建不到位的项目,需在项目内提供等面积的商品房;无法提供商品房的,由房管部门确定所在区域商品房价格,项目单位严格按此标准足额缴纳异地配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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