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上岗”,而新政的上台也预示着2004年出台的《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将随之废止。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上岗”,而新政的上台也预示着2004年出台的《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将随之废止。
新《办法》从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和期限及利率,贷款担保,贷款办理及变更,贷款偿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结合新《办法》的亮点及变动条款,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王书刚进行了详细的便民解读。
公积金贷款支持首套限制二套
《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积金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及缴存义务与贷款权利相对等原则。支持职工购买首套及第二套普通住房需求,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王书刚表示,《办法》更强调职工缴存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缴得多就贷得多,但仅适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的住房贷款,支持普通住房,不支持别墅、豪华公寓等住房贷款。
对于二套贷款,之前的使用规定并未明确,这次《办法》首度进行了明确界定: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按照首付60%、利率上浮1.1倍执行。
满足七个条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但需满足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已连续足额缴存规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等七个条件。
王书刚称,这七条其中的“已连续足额缴存规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条款,具体时间将在石市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中进行明确。而此次之所以未在《办法》中进行明确具体时间,是考虑到执行时间会根据形势随时调整,以前石市是按照连续缴存2年以上执行,后来改为连续缴存1年以上,去年按照住建部规定调整为连续缴存半年以上即可享受贷款。
现在有贷款的一定年限内不能再进行贷款
《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及其配偶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或申请人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不批准公积金贷款。
除此之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已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有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等四种情况之一的在一定年限内,将不批准使用公积金贷款。
此条款是条新规定,意味着已经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不会立即就可以再申请第二套贷款。王书刚说:“以前的规定对这一方面没有限制,夫妻双方可以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两套房产。现在新条款规定,目前有贷款的不能立刻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该条款中的“一定年限内”也将在后续实施细则中进行明确规定。”
贷款额度将根据账户余额等综合因素确定
《办法》第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时间、个人账户余额、所购房屋高贷款比例、贷款年限及还贷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高贷款额度。
如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借款人需求时,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协商,共同推进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目前,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为40万。但是具体到每个申请人到底能贷出多少款来,还需要与申请人的及其配偶的缴存基数、缴存时间等多个因素综合确定。
“在以前,申请贷款额度是单纯以还款能力挂钩的,这就导致了个别职工“钻公积金空子”,缴存半年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后,就停止缴纳。这样如果形成恶性循环会导致公积金可利用的贷款资金不足。新规此条也体现出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王书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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