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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 网站  2015-01-10 07:06

[摘要]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05号)精神,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服务省会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三、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一)改革公安人口统计制度。按照城乡统一的 登记制度,取消按 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 统计,建立与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户籍人口,准确、客观地体现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二)建立社区公共 。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 。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 无亲属关系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 上 ;对符合 迁入政策条件,无合法稳定住所,成员间存在家庭关系的,可在社区公共同址上建立家庭户。在社区公共 的人员及家庭户成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三)改革居住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的办理范围,公民离开常住 所在地在我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居住证。符合 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 。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参加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同时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资助和基本公共 服务、就业扶持、计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户籍制度改革事关民生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城镇化建设发展大局,市发改委、公安局、 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房管局、农业局、卫计委、法制办等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05号)文件精神,对照上级 部门相关工作要求,依照职能分工,积极探索,合理制定和细化本部门相关配套改革政策的具体落实推进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力 我市户籍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进城入市群众的各项利益接续和权益保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及时将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和服务范围,逐步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骤地实现市民化。鹿泉区、藁城区和栾城区要紧紧抓住 区划调整和二、三产业大发展的有力时机,重点加快推进域内农村居民的市民化工作,为全市城镇化水平提升作出积极贡献。

户籍改革推进过程中,对进城 人员所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予以充分保障,严禁违法强制收回,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合法形式流转。切实保障农村居民市民化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对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育龄夫妻,在 后的24个月内,可继续享有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推进我市城镇化快速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 及相关部门都要严格按照国家、省、 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保障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工作职责。公安、发展改革、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农业、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密切协调 ,形成工作合力,加以扎实推进。

(三)规范办事程序。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群众 迁移 工作中,要严格按户籍管理政策规范执行,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简化手续材料,提高办事效率。对提交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办理迁移 手续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级 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培训、检查、监督,全力落实各项户籍制度改革和配套政策措施的有效施行。对工作中发生拖延办理时限、影响办事效率、违规暗箱操作、侵犯群众利益以及借机吃、拿、卡、要等行为的违法违纪人员,要严肃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五)做好宣传引导。 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务公开,营造浓厚氛围,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凝聚社会共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

本《意见》的着重点是积极引导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旨在进一步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发展水平,对涉及由市区、县城镇向农村迁移 的,仍按既往户籍管理政策和规范执行。此前有关户籍改革政策及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市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

2015年1月5日

石家庄市人民 办公厅2015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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