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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 网站  2015-01-10 07:06

[摘要]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05号)精神,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服务省会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 文件

石政发〔2015〕1号

石家庄市人民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 , 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05号)精神,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服务省会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基本原则

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相关经济社会配套改革,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力争2020年实现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以上,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有重点和差别化的 迁入 政策。

(二)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通过宏观调控、分类引进、消化存量、引导增量的方式,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市区和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 ,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持统筹推进。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其他配套政策措施的逐步实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常住居民福利保障全覆盖。

(四)坚持公开,高效。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各项户籍改革配套政策措施,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 服务。

二、放宽城镇 条件

(一)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和建制镇 限制。在我市县(市)城区、县 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 农民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 、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下同)。 农民工,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在县城镇派出所或社区公共地址上 。

(二)有序放开市区 条件。在市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 。

1.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申请在合法固定地址上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商品房、合法自建房(下同)。

2.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 。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包括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一年以上的;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的人员。

3.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 农民工,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社区公共地址办理 。

4.在我市 20万元、年纳税达到1万元以上的 经商人员,可直接在 地或社区公共地址办理 。

(三)放开直系亲属人员投靠 城镇限制。具有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县 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取消合法固定住所的限制,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等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办理投靠 。对属于挂靠在我市的常住居民 (不包含人才 学生户),申请直系亲属投靠的,需要户主提供书面同意 的证明;对属于 单位集体户的常住 ,需单位出具同意 证明,可在单位集体户中建立家庭户。

(四)放宽一般人才 限制。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或中专、中技类人员,本人可以在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县 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的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公共户申请办理 。

(五)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我市 。对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 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在我市城镇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技术骨干、特殊岗位急需特殊人才,自愿迁入我市的,可将 落入各级人才交流 、社区公共地址或亲属家庭户,同时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随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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