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公司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的责任主要有:
(一)安全工作;
(二)物业的养护工作;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四)公共绿化的维护;
(五)公共区域的保洁;
(六)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七)车辆的停放管理;
(八)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九)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帐务管理;
(十)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十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2、物业服务企业能罚款吗?
不能。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不是行政主体,因而没有罚款的权力。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处罚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没有任何的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所以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对业主进行罚款,但如果业主确实违规,对小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造成了损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业主进行赔偿。
3、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或其他费用
石家庄市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并没有明确的减免条例,但根据《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此外,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可能会考虑到房屋空置的实际情况,同意减免部分物业费,具体的减免比例和方式需要双方协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仍需支付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服务。业主在了解相关政策后,可以更有针对性地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以确定是否能够减免部分物业费。
4、业主在小区生活居住还可能涉及哪些法律事宜?
电梯广告收益,业主共享。
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公司不得以停水停电的方式催收物业费。
第944条,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高空抛物,必须抓出。
第1254条,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