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
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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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
石家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起草《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惩戒不良物业服务企业,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我局研究起草了《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名单管理试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县(市、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退出项目名单的归集、初核、报送工作。
石家庄市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名单的审核、认定、公布和惩戒等工作。
网络配图
这些物业将被划入名单
拟退出项目名单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
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出现下列行为
(一)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致使业主频繁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二)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使用水、电、气、暖等实施捆绑收费行为;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三)未经法定程序,私自上调物业费、施划机动车停车位收取租金,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四)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未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五)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行为的。
(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不当,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惩戒!
拟退出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的惩戒
对列入拟退出项目名单的
(一)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对其法定代表人或驻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约谈情况。
(三)所管理服务的物业项目不得参与石家庄市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服务项目评优评先;该物业项目负责人为物业专家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四)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同一天
石家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起草《石家庄市物业服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基础信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经营管理、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等相关信息。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结果通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业委会,提示信用风险,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应用信用信息结果。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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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评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定实行年度填报制度对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评定,评分周期为12个月,即从上一年度1月1日起计算,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截止。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四个等级。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以下情形经查实的
直接评为不合格企业
(一)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过程中承担过错责任,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
(二)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经司法机关作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生效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并进入执行程序的;
(四)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眼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
(七)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未通过合法途径强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八)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因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被予以刑事处罚的;
(九)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各类行政处罚决定,拒不执行、整改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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