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全方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其重点是减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业负担,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房源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文件摘要
《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意见》指出,城市人民政府要坚持供需匹配,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绘家精装房实景图
同时,《意见》明确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此外,加强金融支持,《意见》强调,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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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
从《意见》可以看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有以下几方面特征:一是市场化主导,政府给予扶持政策;二是低租金,小户型;三是多渠道供应,以存量为主;四是有良好配套,供需匹配,避免以租代售。李宇嘉表示,保障性租赁住房就是要通过政府提供政策扶持,鼓励市场多渠道供应,提供低租金的租赁住房,并以存量低成本空间盘活为主,吸引市场化企业参与。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住房大数据项目组组长邹琳华:
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阶层、新市民的住房负担。可以预见,随着集体土地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推进,以及共有产权住房供应的增加,大城市普通住宅的价格泡沫也将逐步消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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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
《意见》出台后,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临的障碍有望突破,适合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租赁房源规模扩大,能够有效缓解住房租赁市场供给结构错配的问题。
浙江工业大学副校长虞晓芬:
《意见》明确了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五种建设方式相应的土地支持政策,尤其是明确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这将充分调动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积极性,盘活土地和房屋存量,形成多主体共同参与、共同供给的良好局面,有利于破解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中普遍面临的项目获取难、土地成本过高、难平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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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居研究院智库研究中心总监:
当前我国住房租赁市场改革将进入新阶段,即从缓解供给不足矛盾转变为结构性调整。整体上看,“十三五”时期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变化在于明确了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而“十四五”时期,则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重要改革范围,其市场地位明显上升。对于各类租赁企业来说,鼓励经营好的企业尤其是现金流稳定的企业发行债券,这是具有较为积极导向的,能够真正促进企业在租赁业务发展方面的积极性,减少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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