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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28条措施

大楠 2020-02-20 09:59:15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和省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特制定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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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允许健康证明延期使用。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期限届满的,可延期使用至本次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后60日内。

二、线上交易记录视为进货凭证。本次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允许餐饮食品经营者网上购进食品原辅材料,其微信、支付宝等线上交易记录可视为进货凭证。

三、允许中央厨房、集中配送单位和大型餐饮单位为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用餐配送业务。

四、允许网络订餐平台遴选优质餐饮单位采用“无接触配送”方式开展外卖和配送服务。

五、器械经营企业和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许可(备案)资质期满,在维持现有条件不降低情况下,可自动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

六、允许药械企业为满足疫情防控需求,将政府机关临时审核为合格购货商。允许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预先调配预防性中药。

七、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注册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省局做好对疫情防控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注册体系现场核查工作,快办快结,全力支持企业恢复生产。

八、向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派驻联络员,全面帮扶并保障生产经营秩序。

九、简化特种设备报检程序和检验流程。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开通网上和电话报检服务,即报即接,优先安排,先检验设备,后审查资料。

十、优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考核工作。对资格证有效期届满不足12个月,需要采用考试方式换证的,可以申请免考换证。因考试暂停致补考时限超过要求的,其补考时限顺延12个月。因疫情原因未及时换证的,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申请换证。

十一、延长电梯维保周期。疫情防控期间,在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基础上,维保单位与使用单位协商一致后,可适当延长维保周期。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推行电话咨询、网上查询、网上材料预审、网上办理,邮寄送达等不见面工作方式,依托信息化服务渠道,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十三、压缩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工作时限。复工复产企业符合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办理时限由原5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及时核发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十四、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地址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五、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特事特办、依法尽快移出。

十六、做好信用监管宣传工作,畅通信用修复渠道。接受企业电话咨询,指导失信企业通过邮寄、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推行信用修复网上办理,提高信用修复工作效率。

十七、设立并公告各县(市、区)年报服务专线,优先为复工复产市场主体提供年报辅导咨询。

十八、电话办理市场主体密码重置业务。

十九、畅通多种网上年报方式,用户可通过电脑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网站和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填报年报信息,也可通过手机APP、扫描营业执照(纸质版和电子版)二维码或关注“石家庄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填报。

二十、加强质量服务与标准帮扶。对有需要的复工复产企业,可对口提供先进质量管理体系的咨询服务,助力质量提升。围绕有需求的复工复产企业,协调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提供相关的标准文本。对符合有关规定申报的市级地方标准,开通立项绿色通道,实施材料电子化,程序便利化。

二十一、优先提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服务,满足企业需求。对企业到期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申请并已自行核查的,可适当延长使用有效期。

二十二、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价格监管,严厉查处涉企乱收费行为。对各类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中的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损害企业利益、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零容忍,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

二十三、对疫情期间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依请求协助进行优先审查办理。

二十四、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公益服务,支持企业快速融资,缓解资金困难。

二十五、促进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依法从严、从快办理侵权案件。

二十六、因疫情原因,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的,可以自疫情结束之日2个月内提出续展书面申请,请求恢复权利。

二十七、除双随机抽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事由外,不得随意入企检查,减少执法扰民。

二十八、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非主观故意和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首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行政指导,给予免罚处理。

来源:石家庄发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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