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长安区人民政府发布了《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新胜利大街项目(长安区中山路至和平路段)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原文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将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等项目纳入房屋征收计划管理范围的通知》(石政函[2014]33号)的规定,现就新胜利大街项目(长安区中山路至和平路段)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根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对新胜利大街道路项目出具的用地红线图,确定征收范围(详见项目长安区中山路至和平路段用地红线图)。
二、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分割转让和分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非住宅房屋租赁;
5、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入户调查登记时间
现按照征收工作程序进行入户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有义务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证件。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