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施“一管到户”后,小区供热管理专业化、系统化,供热设施管理维护到位,供热效果更好。小区供热问题主体责任明确,供热单位作为供热“一管到户”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小区换热站、二次管网、楼内公共管网的运行、检修及更新改造工作,负责收费到户、达标供热。
随着供暖日期一天天临近,本报“问暖热线”96399越来越热,每天都接到近百位市民的咨询电话,涉及暖气费捆绑物业费、连续多年暖气不热、断管收费是否合理、公寓如何收取暖气费等一系列问题。石市供热管理中心及有关供热企业对市民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进行了答复。
问暖热线
“一管到户”家里真能热起来吗
吴先生:我是槐安路与东二环交叉口金铺苑小区的业主,去年冬天家里特别冷,我找过很多部门后也没解决问题,弄得我们冬天都不敢在那里住了,只缴空置房的20%热损费。今年“一管到户”了,但还是物业在收费,热力公司真的能管到我们这儿吗,家里能暖和吗?
崔先生:我是正东路81号6号楼1单元202的业主,我们这里暖气连续3年不热,好多人都不想缴暖气费了,今年“一管到户”了,暖气能否热起来?
徐女士:我是槐北路嘉实蓝岸小区的业主,今年“一管到户”了,我们这儿是按流量交费还是按面积交费?往年物业为了挣钱经常给截流热量,我们这儿常常不热。
答复:确实每年都有一些小区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室温达不到18摄氏度。“一管到户”后,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可能。“一管到户”今年采用两种收费模式,但是责任单位仍是供热企业,供暖出现问题后,由热力企业负责。
由于历史原因,石家庄供热管理体制不顺,以前的管理体制弊端随着时间推移逐渐显现,具体表现为:管理不专业,跑冒滴漏严重,影响供热效果;主体责任不清,出现问题后,供热单位与小区管理单位相互推诿扯皮,群众意见大;因欠热费原因,供热单位对小区连坐停暖现象频发;部分小区私加循环泵,不定期开启,影响供热一次管网的水力平衡,致使各小区之间冷热不匀。
实施“一管到户”后,小区供热管理专业化、系统化,供热设施管理维护到位,供热效果更好。小区供热问题主体责任明确,供热单位作为供热“一管到户”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小区换热站、二次管网、楼内公共管网的运行、检修及更新改造工作,负责收费到户、达标供热。不会再发生供热单位对小区连坐停暖现象。小区换热站归供热单位管理,私自启动循环泵现象得到遏制,有利于供热一次管网的水力平衡。
供热服务“一管到户”责任主体是供热企业,供热企业负责对服务区域所有居民用户供热“一管到户”,供热企业采用两种模式管理:一是由供热企业与用热居民直接签订用热协议,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管理到户。二是供热企业与有供热专业管理能力的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由受委托单位负责供热管理到户。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医院、学校、军产、铁路、省直单位、城中村等居民小区,有完善管理机构,能够保障供热,且自愿自行“一管到户”,产权单位向各区供热主管部门提交自愿“一管到户”承诺书,经各区供热主管部门确认后,由供热企业与相关产权或管理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由现有管理单位实施“一管到户”。
同时,原来有些托管单位为了追求利润,可能会人为地关小阀门、减少热量。“一管到户”后,换热站、二次网、楼内公共管网的运行、检修及更新改造工作均由供热单位负责,托管单位不再负责这里的维护、检修,这种现象将不会再出现。
串改并能解决底楼不热的问题吗
贾先生:我住在建明小区,我住的这栋楼是串联的,而且是管道末端,近几年供热的时候,供热公司总是关阀门,他们说,是因为部分业主不缴暖气费,导致我们缴了暖气费的也受了连累,而且关停时期的暖气费也不给退。今年是否还会这样?
张先生:54所宿舍去年的暖气不热,多数时候只有十四五摄氏度,好几栋楼都这样,住在四五楼的还好一些,住在楼下的都不热。这种情况已经好几年了,以前小区自己烧锅炉时,热度还可以,但后来集中供热了,温度反而不行了。
答复:当前全市已开始推广暖气管道“串改并”,部分小区已完成了“串改并”工程,“串改并”之后,各户均实现自家管网与主管网直接连接,改变了以前热水从顶楼到底楼流通的模式,不会再出现顶楼热、底楼冷的问题。而且,串联管网中出现的垃圾容易堆积在较低楼层,随着时间的延长,堆积物会越来越多,容易出现连续几年不热问题,“串改并”之后,各户的堆积物直接流到主管网,再由供热企业统一清理,堆积物不会再堆积在较细的户内管网内,这一问题也得到了解决。
同时,现在部分供热企业正在推行智能热网建设,把全市的供热管网串联起来,这样可能会解决一些原先距离热源较远小区的供热问题。
东胜广场收暖气费为什么不扣公摊
吴先生:新小区年需要全额缴费吗?
刘先生:我是东胜广场写字楼的业主,收取暖气费的时候物业不减公摊面积,我们该怎么办?
答复:新小区年是需要缴纳全额取暖费的。《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有关规定表明,居民采暖价格为每采暖期每平方米22元。计费面积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费,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计费。地下室及住宅楼外的公摊面积不得收取采暖费。冬季采暖期暂不用热的空置房收费,由户主提出申请,经供热企业、热交换站和居民委员会核实,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缴纳热费总额的20%收取。天然气锅炉等其他供暖方式供居民采暖价格原则上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但不得高于此标准。
40年产权的公寓不属于居民用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按建筑面积缴纳暖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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