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政策 > 正文

划拨土地上房产权益那些事 建筑未经审批不得转让

人民法院报  2015-07-12 08:14

[摘要]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趋白热化,划拨土地上房产进入流通市场的现象层出不穷,随之产生的矛盾纠纷也愈演愈烈。近日,记者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时发现,该院近年来受理了涉及划拨土地上房产买卖效力新类型的民事诉讼,这些新类型案件多数涉及房产买卖协议和租赁的效力问题。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趋白热化,划拨土地上房产进入流通市场的现象层出不穷,随之产生的矛盾纠纷也愈演愈烈。近日,记者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时发现,该院近年来受理了涉及划拨土地上房产买卖效力新类型的民事诉讼,这些新类型案件多数涉及房产买卖协议和租赁的效力问题。如何兼顾国家利益和买受人的正当需求?如何维护合法交易又规范市场行为?如何依法保障房地产业的合理有序发展?这些由此衍生的问题,不仅给法院办案提出了新命题,而且为社会带来了新的警示与思考。

个人受让公司划拨用地 征迁后无法获得补偿款

1993年7月,益律公司经厦门市政府批准,取得位于杏林区西环路东侧、联伟有限公司厂房西侧的划拨土地A(5228.258平方米),作为生产厂房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期限至二○四二年十二月十日止。

2004年11月,益律公司为转让人(甲方)、沈某等人为受让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房产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受让坐落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滨路五号的房产,经营性土地面积4906平方米,建筑面积2346平方米,土地权属为有偿划拨性质。双方还约定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以及若遇到政府征收拆迁,相关拆迁赔偿工作的处理以及赔偿金的归属等。

协议签订后,沈某等人依约支付了转让款。随着厦门岛外开发建设步伐的加快,上述土地遇到政府征地拆迁,益律公司与相关征地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领取相关拆迁款,其中部分款项支付给沈某等人。沈某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益律公司应当返还全部的讼争土地及房屋的征地补偿款。益律公司不予认可,2014年5月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主要涉及讼争《房产买卖协议》的效力问题。讼争土地使用权系通过有偿划拨方式取得,虽为有偿,但仍属划拨性质,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根据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划拨土地流转的限制,防止国家利益受损。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应认定该协议无效。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石家庄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