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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教育新政与房子息息相关 房子换了怎么选学校

河北青年报  作者:安冬梅  2015-05-16 03:30

[摘要] 日前,石家庄市2015年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出台,之后石家庄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文件出台。近几日,“神探热线”不断接到读者们各种咨询。其中,有关“户口”和“住房”的问题成为入学咨询热的问题。带着这些问题,我们请石家庄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进城务工人员”特指三类人群

“进城务工人员”是指:

1、在石市(石家庄行政区划范围内)居住并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本市户籍人员中非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常住户口,而在上述五区居住并务工的人员;

3、在其他县(市)、区之间跨县域居住并务工的本市户籍人员。

特别提醒: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之间的流动人口不属于《意见》所指的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市区入学需“五证

招生政策明确,在我市(石家庄市,下同)居住并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需由父母(或监护人)持符合条件的以下“五证”,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1、户口证明:父母双方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与随迁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2、居住证:提供父母双方及随迁子女入学当年5月31日之前在我市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

3、住房证明:提供随迁子女家庭在我市居住的住房证明。已办理房产登记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产登记的,提供购房合同;租房居住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特别提醒:住房证明需与《居住证》上登记住址一致。无房证明开具时间应为随迁子女入学当年的5月1日~5月31日,其他时间开具的无房证明不作为入学依据。

4、务工或经商证明:父母双方提供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由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小学入学需提供儿童预防接种卡。

特别提醒:父母双方及随迁子女的《居住证》、随迁子女家庭的住房证明、父母双方的务工或经商证明须在随迁子女入学当年的5月31日前取得。

政策原文

石家庄市2015年招生政策中有关“户口”、“住房”的相关规定:

1、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2015年秋季,原则上每所公办小学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全部按就近入学方式确定;每所初中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90%以上按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且该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常年同住,无户口迁移史的,可依据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独生子女一方)的房产按招生片区安排就近入学。例如适龄儿童、少年的母亲是独生子女,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可依据其外祖父母的房产就近入学,以此类推。

3、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以适龄儿童、少年合法常住固定住所作为其就近入学依据的规定,从2015年初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招生起,适龄学生小学6年之内,初中3年之内要保持家庭住址相对稳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4、从今年招生起,共有房产不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依据(父母共有房产除外)。

5、因家庭住址迁移等原因,需跨县域升入初中的小学毕业生,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查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户口簿、父母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石家庄市小升初跨县域转学证明表》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为学生办理跨县域转学手续,由转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学。

6、居住在无配套教育设施新建小区、插建小区、扩建小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住址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7、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由其父母提供拆迁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由现实际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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