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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房管局公布责任清单 7部门分管11项主要职责

石家庄房管局  2015-05-05 10:46

[摘要] 继4月底石家庄市政府官方发布了《关于公开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取消下放部分行政权限的通知》后,石家庄房管局于5月5日发布了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责任清单,由七大部门分管11项主要职责。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房地产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单位:政策法规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房地产管理职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房地产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具体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六)稽查执法部门内部管理制度;

(七)罚没财物的处理;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石家庄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房地产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石家庄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对房地产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

五、监督检查程序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执法单位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三)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六)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七)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时不出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八)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九)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十一)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二)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及物业企业的监管

单位:物业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物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和企业监管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不定期对受托机关的卷宗进行抽查;

(三)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县(市)、区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监管

单位:房产市场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石家庄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 监督检查内容

开发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公司法人、股东、部门负责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等变更备案情况,取得项目备案、领取项目手册情况,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是否存在超资质开发,是否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是否存在违规销售。

三、 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根据局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开发企业组织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资质审批中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职、专业、办公场地、注册资本等基本条件严格把关;

(二)印发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情况调查表,检查企业开发经营行为;

(三)到企业办公场地进行巡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二)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五)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六)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企业不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管

单位:房产市场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在全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和取得资质情况;

(二)从业人员有无执业资格及专职情况;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规范经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主要通过现场巡查、房地产估价业务文档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房屋登记交易中心和房产市场稽查大队抽调2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到现场实施检查,对被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业人员、规范经营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做好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三)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的决定》相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要求被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三)发现被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存在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列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 五)对商品房项目预售行为的监管

单位:房产市场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商品房预售手续、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明码标价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采取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项相结合的方式。业务指导市场稽查大队对商品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和检查、查处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严格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在1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要求开发企业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

(三)要求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任意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要求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五)要求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对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处罚。

(二)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责令其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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