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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规3月1日"上岗"新政全解读

燕赵都市报  作者:袁伟华  2015-02-11 07:33

[摘要] 记者6日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出台的《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随之废止。新《办法》共34条,从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和期限及利率,贷款担保,贷款办理及变更,贷款偿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记者6日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出台的《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随之废止。新《办法》共34条,从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和期限及利率,贷款担保,贷款办理及变更,贷款偿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下一步,石家庄市公积金中心将根据该《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晚3月底前出台。

据了解,新《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管理办法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完善和修改,这些新的变动将怎样影响您对公积金的使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王书刚对此进行了便民解读。

公积金贷款支持首套、限制二套、杜绝三套

《办法》第三条规定,公积金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及缴存义务与贷款权利相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购买首套及第二套普通住房需求,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办法》更强调职工缴存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交得多就贷得多。贷款仅支持普通住房,对别墅、豪华公寓不支持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适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的住房贷款。以前对于二套贷款,并未明确,而是在实际中执行着,这次《办法》首度进行了明确。对于二套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按照首付60%、利率上浮1.1倍执行。

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变化

《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已连续足额缴存规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

(三)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

(四)所购买的住房为合法的普通住房

(五)已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明确了公积金贷款支持以贷养贷,商业银行贷款可以转到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时,对于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的“已连续足额缴存规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条款,具体时间将在石市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中进行明确。之所以未在《办法》中进行明确具体时间,是考虑到执行时间会根据形势随时调整,以前石市是按照连续缴存2年以上执行,后来改为连续缴存1年以上,去年按照住建部规定调整为连续缴存半年以上即可享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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