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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新政 管理办法8月起实施

石家庄日报  2011-07-08 09:43

[摘要] 8月1日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群体就可申请公租房了。日前,《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群体住房难问题有望得以解决。

8月1日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群体就可申请公租房了。日前,《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群体住房难问题有望得以解决。

面积:

 公租房40-60平方米

《办法》规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政府及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面向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套型以集体宿舍、一居室公寓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

准入:

三类人群申请条件各不同

《办法》规定,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具有当地户籍、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统一申请;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

按照《办法》,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且未婚;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个人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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