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石家庄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市区2018年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界定标准的通知》,通知里表明:市统计部门公布2017年石家庄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929元,据此将市区2018年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界定标准进行调整: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由2031元调整至2195元(含)以下;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由2538元调整至2744元(含)以下。
通知原文如下:
市内四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46号)和市安居办《关于调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的通知》(石保安居办〔2017〕8号)文件要求,保障家庭收入界定标准每年根据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进行调整。
近日,市统计部门公布2017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929元,据此将市区2018年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界定标准调整如下: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由2031元调整至2195元(含)以下;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由2538元调整至2744元(含)以下。请各区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收入标准做好保障家庭申请受理及资格复核等工作。
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