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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燕赵都市报  作者:张洁  2011-06-14 06:32

[摘要] 近日,我省以“省长令”的形式,公布了全省住房保障工作的统领 性 政策———《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据悉,该办法为我国首部省级住房保障办法。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予以适度保障。

近日,我省以“省长令”的形式,公布了全省住房保障工作的统领 性 政策———《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据悉,该办法为我国首部省级住房保障办法。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予以适度保障。该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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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和内涵的界定

在范围上,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法明确为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同时又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至所有建制镇。

在内涵上,办法明确为政府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及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在住房上提供救助、扶持。保障对象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办法的“总则”中明确,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持续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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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格局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办法规定,城镇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办法在加强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公布、保证土地和资金到位、房源筹集和提高建设质量等方面,都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在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对下级人民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内容。

在社会参与方面,办法规定了政府通过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和运营保障性住房,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或向社会捐赠,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为建设项目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在第二十一条对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配套措施的建设作了规定,还明确了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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