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
项目(桥西区)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依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实施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53)等相关政策执行,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以征收公告时出具的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主体: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中心
四、评估机构: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家庄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的评估机构。
五、签约期限:具体以征收公告为准
六、房屋(含土地)的补偿
本项目实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估价时点:以《征收公告》公布之日为估价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评估机构结合使用现状、建筑面积、占地大小、土地使用权类型等因素评估后给予补偿。具体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房地合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评估办法确定的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类型因素等评估确定。
(二)房地分估
(1)持有产权证书房屋由评估机构结合征收范围所在区域内的房屋成新进行评估后补偿;无产权证且无法认定的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补偿。
(2)医疗、教育、公共设施及未标明土地用途的划拨用地单位属于正常经营中企业的,按照住宅基准地价的60%进行补偿,属于长期停产停业企业的,结合停产停业年限按照住宅基准地价的55%进行补偿。
(3)商业、住宅出让用地按照剩余使用年限、是否影响容积率、补交出让金并结合市场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后补偿;商业、住宅划拨用地按照市场评估价的60%进行评估后补偿。
(4)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的,按照证载用途进行评估,以不低于重置价原则进行补偿。
(三)装饰装修及附属物、附属房:
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补偿。
(四)其它补偿
1、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房屋证载(合法)建筑面积,由评估机构测算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价格(以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自签订征收协议并办理完成交房手续之日起计算,一次性计发6个月,计发一次。
2、搬家费:按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30元/㎡,计发一次,参照市场评估价格据实结算。
3、电器迁移费: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网线迁移费100元,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迁移费每台200元。以上均计发1次。
4、物资设备搬迁费:涉及大型物资和设备的搬迁由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
(五)停产停业损失:
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①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②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
③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④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七、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
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执行。
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不含地下室附属物)的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扣除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合理税费(非住宅为4%,住宅为1%)。
八、费用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燃气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并注销相应账户。
(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交由项目征收部门收回,并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办理上述产权证书注销工作。
(三)征收补偿费用自签订征收协议、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并注销水、电、暖、燃气等相应账户及注销全部原产权登记证书后,经审核后,按协议约定内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一次性结清。
九、办理征收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三)被征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如涉及被征收房屋权属等事项持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十、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中心
2024年6月
来源: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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