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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领域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张君花-省会房产报道 2022-04-28 19:33:16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决定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市建筑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为便于更好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精准受理办理群众举报,一并公布举报受理电话和违法行为认定标准。

特此通告。

 

附件:1.各县(市、区)举报受理电话

2.违法发包认定标准

3.转包认定标准

4.违法分包认定标准

5.挂靠认定标准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6日       


附件1

 

各县(市、区)举报受理电话

 

桥西区

66086883

无极县

85588292

裕华区

86578266

晋州市

84338198

长安区

86252956

新乐市

88593110

新华区

86952796

循环化工园区

69098819

高新区

85095016

行唐县

82981067

鹿泉区

82281097

元氏县

86530160

栾城区

85502396

赞皇县

84221716

藁城区

88195050

高邑县

84031228

井陉县

82022522

赵县

84941518

灵寿县

82521315

正定县

88798229

85951282

平山县

82911734

正定新区

83500502

井陉矿区

82073625

良村经济技术开发区

88087695

深泽县

83522418

 

 

 

 

 


附件2

 

违法发包认定标准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附件3

 

转包认定标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附件4

 

违法分包认定标准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附件5

 

挂靠认定标准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转包中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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