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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胜利大街又一路段房屋要征收啦,补偿价最高21650元/㎡!

石家庄特价租房2018-12-29 15:06:58

新胜利大街是不少市民所关注的,近期关于各个路段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也在陆续发布。从长安区人民政府网站获悉,12月28日,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新胜利大街项目(长安区中山路至和平路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方案显示,征收范围为石家庄第九铁路局宿舍1号楼、2号楼,胜利北街129号平房。

//房屋预评估价格//

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8600元/㎡;

征收范围内非成套平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21650元/㎡;

//产权调换房屋价格//

产权调换房屋为“新客东园”高层住宅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8000元/㎡。

//产权调换房源表//

新胜利大街(长安区中山路至和平路段)项目产权调换房源表:

新客东园1号楼1单元F户型121.92㎡

新客东园1号楼1单元D户型111.82㎡

新客东园2号楼1单元F户型121.92㎡

新客东园2号楼2单元B’户型90.73㎡

新客东园3号楼1单元G户型81.59㎡

新客东园3号楼2单元A户型120.48㎡

新客东园3号楼2单元B户型93.14㎡

新客东园4号楼1单元E户型83.11㎡

新客东园4号楼1单元F户型106.87㎡

新客东园4号楼2单元B户型127.17㎡

公告原文

新胜利大街项目(长安区中山路至和平路段)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等项目纳入房屋征收计划管理范围的通知》石政函[2014]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石家庄第九铁路局宿舍1号楼、2号楼,胜利北街129号平房(详见新胜利大街项目征收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主体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石家庄市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评估机构

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五、签约期限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45天(含)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市场平均价

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8600元/㎡;

征收范围内非成套平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21650元/㎡;

产权调换房屋为“新客东园”高层住宅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8000元/㎡。

(三)公摊补助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的公摊补助系数为0.1585,非成套平房公摊补助系数为0.2617。

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公摊补助系数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装饰装修、附属物的补偿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五)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装饰装修附属物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电器补偿+搬迁奖励+其他奖励。

2、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

3、搬迁费(搬家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20元/㎡为标准,计发1次。

4、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每月25元/㎡为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

5、电器迁移费

(1)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按一次计发;

(2)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按一次计发;

(3)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迁移费:每台200元,按一次计发。

6、搬迁奖励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2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300元/㎡,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2)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第21至45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200元/㎡,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5000元;

上述规定中凡单套房屋涉及权属为多人共有或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为多人共有的,按单套房屋予以补偿安置,不予以分套、分证补偿安置。

且在上述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上述奖励。

7、其他奖励

为加快推进新胜利大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进度,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以下奖励:

(1)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2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含公摊补助)的基础上增加25%货币奖励;

(2)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第21日至45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含公摊补助)的基础上增加10%货币奖励。

凡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以上奖励。

(六)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总平面图等因素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金利街与建通街交口东南角“新客东园”1#楼一单元,2#楼一单元、二单元,3#楼二单元,4#楼一单元、二单元(详见产权调换房源表)。

3、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原则:等价调换、贴近面积安置、不允许扩套。

4、过渡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5、其他补偿

(1)搬迁费(搬家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20元/㎡为标准,按二次计发。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每月25元/㎡为标准,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过渡期限为36个月,首次计发6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最后过渡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期限结算。延长过渡期限的,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3)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按二次计发;

(4)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按二次计发;

(5)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迁移费:每台200元,按二次计发。

6、搬迁奖励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2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300元/㎡,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第21至45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200元/㎡,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5000元;

凡在上述奖励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搬迁奖励。

7、产权调换计算办法

(1)产权调换按等价值的原则确定调换面积,被征收人选择“新客东园”产权调换住宅等价值量部分按照优惠价格17500元/㎡计算,不计楼层差价。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45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 30(含)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市场优惠价6000元/㎡计算;超出等价值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不可分割面积,按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18000元/㎡计算。

(3)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家庭他处无住房且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18000元/㎡结清差价。

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以上奖励。

8、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附后。

七、费用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前自行结清。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所有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在办理完交验房手续并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需要交纳的差价款,应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结清。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确权的面积为准,据实结算。

八、其 他

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且异地无住房的被征收人,符合特困群体条件、享受城镇居民生活保障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审核并公示后,按相关政策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助。

九、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三)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征收补偿手续时需要提交产权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如被征收房屋权属等事项涉及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产权人已故的,需提供产权人死亡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公证机构出具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法定继承权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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