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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小区要拆迁!长安区发布一旧改项目房屋征收公告

石家庄吉屋房佳惠2018-04-29 09:46:00

4月28日,石家庄长安区政府网站上发布了《省测绘局宿舍(东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范围东起翟营大街,西至国大宿舍,北起中山东路,南至省体校宿舍。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省测绘局宿舍(东地块)项目占地18亩建2栋住宅楼

2017年8月24日,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曾发布过《关于省测绘局宿舍(东地块)旧城改建项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批前公示的通告》。通告显示,省测绘局宿舍(东地块)旧城改建项目位于中山东路南、翟营大街西,用地性质为居住。根据该项目的平面图,省测绘局宿舍(东地块)旧城改建项目计划建设两栋住宅楼,其中,1#住宅楼为30层,2#住宅楼为26层。根据该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表,省测绘局宿舍(东地块)旧城改建项目规划计容用地面积12319.5平方米,约合18.48亩;总建筑面积61318.25平方米,建筑密度32.47%,容积率为3.5,可居住户数432户。

早在2017年11月,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曾发布过《省测绘局宿舍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八、居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市场平均价格

1、被征收房屋

(1)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9800元/㎡。

(2)征收范围内非成套多层楼房(商业),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22500元/㎡。

2、产权调换房屋

征收区域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成套高层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8800元/㎡。

(三)公摊补助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成套多层楼房,套型公摊补助系数为0.1585。

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征收区域产权调换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套型公摊补助系数。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配套设施等因素评估确定(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等因素评估确定。

3、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相关规定确定。

(五)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电器迁移费+搬迁奖励+签约交房奖+货币补助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公摊补助(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

3、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发1次;

4、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5元/㎡,计发12个月;

5、电器迁移费

(1)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计发1次;

(2)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计发1次;

(3)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迁移费:每台100元,计发1次;

(4)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计发1次;

(5)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计发1次。

6、搬迁奖励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3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1日至45日内(含45日),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50元/㎡。

(3)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46日至60日内(含60日),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50元/㎡。

凡在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后,未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奖励。

7、签约交房奖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楼房以每单元为一个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200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楼房以每单元为一个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在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后,未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奖励。

8、货币补助

为加快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进度,参照《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优惠政策,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标准补助:

(1)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含60日)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含公摊补助)的基础上增加25%货币补助费。

(2)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含90日)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含公摊补助)的基础上增加10%货币补助费。

凡在上述期限内,未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不再享受以上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

(3)实行货币补偿的,依据《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执行,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4)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给予住房保障。

9、在办理完毕交验方手续之后,按协议约定内容及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六)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

等价值调换、贴近原面积安置,不允许扩套。

2、产权调换按等价值的原则确定调换面积

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改建区域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不计楼层差价)。

3、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改建项目规划区域内住宅1#、2#楼。

4、过渡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5、其他补偿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发2次;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自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5元/㎡计发,产权调换过渡期限36个月,首次计发12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较后过渡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过渡期限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的,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6、电器迁移费

(1)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按2次计发;

(2)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按2次计发;

(3)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迁移费:每台100元,按2次计发。

(4)有限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计发2次。

(5)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计发2次。

7、搬迁奖励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3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1日至45日内(含45日),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50元/㎡;

(3)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46日至60日内(含60日),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50元/㎡。  

8、签约交房奖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楼房以每单元为一个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200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含60日),楼房以每单元为一个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3)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楼房以每单元为一个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5000元。

凡在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未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奖励。

9、产权调换优惠办法

为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妥善安置被征收居民,合理分配房源,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时,遵循“等价值调换、贴近户型面积安置”的选房原则。

(1)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30㎡以内的(含30㎡),按平均优惠价6168元/㎡±楼层差价计算;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30㎡以上不可分割部分的面积,按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18800元/㎡±楼层差价计算。

(2)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后20日内(含20日),自愿一次性结清房屋差价款的,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以上部分每平方米优惠600元。

(3)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附生效条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优惠。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按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18800元/㎡楼层差价计算。

10、在办理完毕交验方手续之后按协议约定内容及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九、非住宅房屋(公产房屋)的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公产房屋)、附属设施设备、附着物补偿具体事宜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防设施设备补偿,依照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拆除补偿标准的通知》冀政(2007)49号规定执行。

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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