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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积金提取!13种情形下职工可提取公积金

长城网综合  2019-07-02 08:52

[摘要] 近日,河北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对省直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进行了详细规定。

近日,河北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对省直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进行了详细规定。该细则自7月1日起施行。

《细则》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退休的;

(八)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继续缴存的。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超过12%

细则规定,新设立的单位(主要指新设立的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驻石中直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单位新录用或异地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计算职工的缴存基数,于每年缴纳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调整一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超过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缴存或少缴。连续亏损六个月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的单位,可以向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的单位,可以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等13种情形下,职工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细则明确了职工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13种情形。这13种情形包括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生活保障范围的;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退休的;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出境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继续缴存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本人办理的,将相关资料报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职工委托单位办理的,将相关资料提交给本单位公积金经办人,经办人审查后,报中心申请办理。中心对提交资料进行查证核实,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证明的,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职工应予配合。提取资金以转账方式付款到职工提供的银行储蓄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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