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 支行联合印发通知,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并提出贯彻意见,要求全省各地有关部门一并遵照执行。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 支行联合印发通知,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并提出贯彻意见,要求全省各地有关部门一并遵照执行。
记者从河北省住建厅获悉,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且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或未按规定核定的,自2018年5月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到位。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 不得超过1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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