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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能否要求偿还原债务

石家庄新闻网  2018-05-31 07:03

[摘要]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新华区张先生咨询:两年前,某房地产公司借了我2000万元,一年后借款到期,某房地产公司不能偿付借款本息,故重新与我签订了一份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以其名下的某大厦的第九层、第十层抵顶借款。但该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至今仍未履行协议。最近,我听说某房地产公司实际上早已拿出了其中部分房屋办理了抵押借款。我想了解的是,在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的情况下,我还能起诉某房地产公司,要求其偿还原借款本息吗?

  

  法律帮办: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重新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本案中,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故该协议有效。

  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换言之,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而非原金钱给付债务的消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但并未约定因此而消灭相应原2000万元借款的债务,故以物抵债协议在性质上应属于新债清偿协议。

  若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旧债务并未消灭。也就是说,在以物抵债属于新债清偿的情况下,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因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于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发生效力。本案中,因某房地产公司并未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的义务,不予配合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故原借贷产生的债权并未消灭。张先生仍有权请求某房地产公司清偿2000万元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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