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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放贷业务

河北青年报  2018-05-07 10:05

[摘要] 近日,银保监会、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文件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对于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行为,将严厉打击。

近日,银保监会、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文件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对于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行为,将严厉打击。

明确信贷规则 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放贷机构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中明确了信贷规则: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规范民间借贷 出借人资金须是其合法收入

对于民间借贷如何开展,文件进行了严格规范。

文件明确,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

文件同时明确,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严厉打击的非法金融活动

1.

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

2.

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3.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4.

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5.

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严打非法活动 暴力催收等行为将被依法处理

在严禁非法活动方面,文件明确,将严打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行为。

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文/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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