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进行重新核定。
日前,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进行重新核定。
《通知》明确,职工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收费600元;职工非因工致残或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鉴定的,每人次收费400元;争议案件申请再次鉴定的,每人次收费1200元。
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缴纳。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核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及非因工致残或因病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或者再次鉴定结论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其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通知》提到,鉴定费收入主要用于聘请医疗卫生专家的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补助费、场地租用费、必要的仪器辅助检查费用,以及组织鉴定必要的其他支出。《通知》有效期两年,原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4】5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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