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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对现行宪法作21条修改

河北青年报  2018-03-07 11:05

[摘要] 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他介绍,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经过反复考虑、综合方方面面情况作出的。本次拟对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

3月5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向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他介绍,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经过反复考虑、综合方方面面情况作出的。本次拟对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

王晨还介绍,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党中央精神,将这个问题在本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时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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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修改?

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

王晨作说明时说,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王晨说,3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必须坚决维护、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他介绍,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对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2004年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王晨强调,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经过反复考虑、综合方方面面情况作出的,目的是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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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要求?

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

王晨作说明时说,这次宪法修改要遵循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是: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

王晨说,形成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和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过程,很好贯彻和遵循了党中央确定的这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在介绍中央修宪建议和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形成过程(详见右表)时,王晨说,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一致认同这次修改宪法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完全赞成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认为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总体上已经成熟。

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一致赞成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序言部分;一致赞成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进宪法章《总纲》条文部分;一致赞成对国家主席任期作出新的规定;一致赞成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一致赞成对宪法序言和条文部分作出的其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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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修改?

21条修改建议中11条涉监察委

王晨作说明时说,宪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

其中,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主要考虑是: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在宪法《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主要考虑是: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在《总纲》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主要考虑是: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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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亮点?

设区的市拟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王晨作说明时说,宪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

主要考虑是:这次征求意见和在基层调研过程中,许多地区、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一致呼吁修改宪法中国家主席任职期限的有关规定。党的十八届七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与会委员代表在这方面的呼声也很强烈。大家一致认为,目前,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都没有作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宪法对国家主席的相关规定也采取上述做法,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

另外,在《国家机构》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王晨作说明时说,增加这一规定有利于设区市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制定体现本区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更有效地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规范设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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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补充?

“人大法律委员会”拟更名

王晨作说明时说,宪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也反映了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的新变化以及工作的新要求。

王晨最后强调,宪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的修改虽然不多,但覆盖面宽、覆盖率高,修改内容在党内外具有广泛的高度的共识。

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还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和建议。有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党章、党的代表大会文件、中央全会文件、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和全面阐述的,就不再在宪法中表述了;有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将来可通过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解决,可通过宪法解释或在有关法律案说明、回应性文件中作进一步明确和澄清;有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则需对深化相关领域改革作出决策部署、经过实践检验后再考虑完善宪法有关规定。

王晨进一步介绍,2月28日,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上述调整涉及宪法第七十条中法律委员会名称的规定。根据党中央精神,将这个问题在本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时一并考虑。

■文/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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