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开发区林女士咨询:我欲将自己名下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屋出售,在中介公司登记后,已谈好买家,买家也交了100万元定金。由于该房屋还有银行80万元贷款,在清偿完毕贷款后才能办理过户,我与买家约定,由买家先替我偿还贷款,最后在交付购房尾款时一并结算。然而买家刚将其中30万元打款至银行,就获知房屋被我的债权人张某申请法院查封了。我欠张某本息仅合计120万元,我要求张某解除查封,并承诺房屋过户后即清偿他欠款,但他不同意。我想了解的是,我名下还有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子,其下并无任何贷款,我可以请求法院查封该套房产,以解除我正在变卖的房产的查封吗?
法律帮办:《民事诉讼法》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民诉法司法解释》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由此可以看出,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且提供担保的,法院一般都会准许。比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申请保全被告的房产,被告申请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并提供等值的担保财产并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一般都会同意解除财产保全。但是,如果被保全的财产是诉讼争议的标的,被申请人要解除保全,需要经过申请保全人的同意。具体到本案,由于被查封的房产并不属于诉讼争议的标的,故在林女士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解除该房产的财产保全,意即在债务仅有120万元的情况下,林女士可以请求法院查封她名下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同时解除正在变卖的那套房产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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