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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楼市政策调控年:“限字令”当头 坚持房住不炒

房天下  2018-01-03 16:30

[摘要] 2017年是实打实的密集调控年,这一年,“限字令”当头,从限购限贷到限售限价,2017年石家庄楼市调控力度和频率都远超以往;这一年,房企密集拿地布局,市场供应量逐渐充足;这一年,石家庄告别高速增长的阶段,进入“平稳健康发展”的新常态。围绕着2017年石家庄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趋势,房天下与您一起盘点2017关键词。

头图

2017年是实打实的密集调控年,这一年,“限字令”当头,从限购限贷到限售限价,2017年石家庄楼市调控力度和频率都远超以往;这一年,房企密集拿地布局,性大房企项目携先进的居住理念与品质陆续入市,市场供应量逐渐充足;这一年,石家庄告别高速增长的阶段,进入“平稳健康发展”的新常态,“房住不炒”的深入提出,让房地产回归“居住属性”,投机性购房被不断抑制。围绕着2017年石家庄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趋势,房天下与您一起盘点2017关键词,解读石家庄全年楼市。

住房限购

【政策名称】《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发布时间】3月17日

【制定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主要内容】2017年3月17日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从调整居民购房政策、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和调整商业性贷款政策等三方面进行了规定;意见要求,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石家庄本次楼市调控新政还对公积金和商业贷款政策进行了严格限制,无论是公积金还是商业贷款,首套房首付比例均上调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也都进行了相应提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将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只能全款购买。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意见适用范围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和高新区,也就是说新三区和正定县依然不限购、不限贷,对三区一县房地产项目将是一大利好。

限购

【政策名称】《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5月13日

【制定单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

【主要内容】5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提出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并统一了限购政策,特别提出环首都重点地区更要提高门槛、从严调整限购措施。意见明确了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稳定房价不力将实施问责。意见指出,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制定和执行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政策名称】《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意见》

【发布时间】9月23日

【制定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主要内容】9月23日下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意见》,石家庄楼市调控在317政策基础上继续升级。

意见指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3年内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自发文之日起新购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自发文之日起新购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的,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限价新政

【政策名称】《住建部门采取果断措施查处房地产项目违规销售》

【发布时间】3月25日

【制定单位】石家庄市住建局

【主要内容】石家庄市住建局在官方网站发布了《住建部门采取果断措施查处房地产项目违规销售》的消息,要求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商品房审核监制价格依法依规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涨价,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违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立即开展调查,并已责令其关闭售楼部,待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将予以顶格处罚。

专项整治

【政策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价格调控措施》

【发布时间】7月10日

【制定单位】石家庄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

【主要内容】石家庄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价格调控措施》。《措施》显示,在满足某些条件下,依照2 0 1 6 年1 0 月份全市商品房的基准价可上浮确定项目的预售均价,同时也要“切实保持全市市民房屋价格平稳,环比零增长目标要求实现”。

要求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要在1 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变相抬高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限价

楼市严查

【政策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1月22日

【制定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主要内容】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石家庄将采取6大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并规定房地产中介存在9类违规行为,因此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示、约谈主要负责人、罚款、记入信用档案、没收违法所得、关闭门店并责令为期一个月的整改、暂停其所有连锁门店的网签资格、取消网签资格、直至清出房地产中介市场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策名称】《价格监督检查局认真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及中介行为的检查》

【发布时间】4月19日

【制定单位】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

【主要内容】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4月19日发布《价格监督检查局认真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及中介行为的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对房地产开发销售及中介进行相关检查。

按照《通知》要求,此次检查将分组实施,具体检查内容包括: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价格欺诈行为;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市价检局还成立了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

【政策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手续办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4月21日

【制定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主要内容】4月2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手续办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将石家庄违规项目分门别类,按照6大方面处理。

该《通知》自4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适用于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政策名称】《关于深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5月3日

【制定单位】河北省住建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

【主要内容】5月3日,省住建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以及媒体曝光的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查严打、狠查狠打。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将其清出市场,涉嫌刑事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花样翻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出击,露头就打,绝不姑息。

《通知》明确,为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此次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多部门联合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政策名称】《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

【发布时间】8月10日

【制定单位】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内容】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要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销售人员信息等11项内容必须在销售现场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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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河北省6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 重拳整顿房地产中介市场

【发布时间】9月26日

【制定单位】河北省住建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及省通信管理局

【主要内容】近日,河北省住建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及省通信管理局等6部门联合开展了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据了解,此次全省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重点对无证经营、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炒卖房号等18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截至目前,已对全省5000余家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了拉网式排查,共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354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688份,行政处罚96万元,对498家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了公开曝光。

34

 

土地新规

【政策名称】《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8月9日

【制定单位】石家庄市政府

【主要内容】8月9日,石家庄市政府发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表示,为推进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以市长为主任,主管市长为副主任,相关部门及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储委会),作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部署;各区政府(管委会)指定或组建至少一家做地主体(必须是国有独资企业),专项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做地工作;做地主体履行以下职责:编制和报批做地方案,申请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环保等手续,以及筹集和支付资金,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建设安置房,协助区政府(管委会)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旧城改造、安置补偿等具体工作。

【政策名称】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竞拍规则新规

【主要内容】自6月份开始,土拍频出新规,6月2日正定新区首次使用竞拍配建人才安置房的规则;6月28日正定新区又升级“双限双竞”“10年内不得买卖”双重规则;8月7日石家庄主城区3宗地采用“限地价竞自持面积”;12月28日,正定两宗住宅用地采用“限地价竞自持并5年内不得买卖”的方式。

县区合一

【政策名称】正定县、正定新区“县区合一”管理体制改革

【发布时间】2月9日

【制定单位】石家庄市委、市政府

【主要内容】2月9日,市委、市政府在正定县召开领导干部会议,宣布实施正定县、正定新区“县区合一”管理体制改革。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邢国辉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抓好“县区合一”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勇于担当、拼搏进取,奋力开创正定改革发展新局面。

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政策名称】《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4月18日

【制定单位】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内容】《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于5月1日正式施行。新政由过去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网签模式改由监管银行进行网签,实现了交易资金全额监管,使交易资金更加安全。刘祥其表示,《办法》由过去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网签模式改由监管银行进行网签,此模式开之先河。同时,有效杜绝房产交易价格的多变性,实现了房产交易价格自始至终的统一性,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全市经纪机构管理,净化了经纪市场。

《办法》的实施从源头上控制了经纪机构对房产交易价格随意性。杜绝了经纪机构挪用占用交易资金的可能性,规范了经纪机构的服务行为,净化了经纪市场,也从根本上规范了经纪机构管理。

资金监管

房地产行业首次开展跨省交叉检查

【政策名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部署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

【发布时间】10月16日

【制定单位】国家发改委、住建部

【主要内容】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在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检查时间从2017年10 月30 日到11 月30 日。

根据《通知》,此次检查的对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将重点查处: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或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等九项重点查处行为。

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难度升级

【政策名称】《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9月27日

【制定单位】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内容】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9 月2 7 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通知》。根据通知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1.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的;2. 因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与2 0 1 6 年1 0 月2 7 日石家庄住建局发布的编号石住房[ 2 0 1 6 ] 2 8 3 号通知相比,去掉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即“买卖双方”)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这一条规定。今后想要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难度将大大增加。

【政策名称】《关于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的补充意见》

【发布时间】11月3日

【制定单位】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内容】11月3日,房天下从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获悉,石住建办再发《关于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的补充意见》。《意见》中发布2017年9 月2 5 日前已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申请撤销网签备案的,仍按《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通知》(石住建办[2016]283号)执行。2017年9月25日后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已经网签备案,如申请撤销网签备案的,按《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通知》(石住建办[2017]310号)执行;购买的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已经网签备案,申请撤销网签备案的,按《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通知》(石住建办[2016]283号)执行。

 

雄安新区

【政策名称】中共中央、 国务院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

【发布时间】4月1日

【制定单位】中共中央、国务院

【主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通知,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的历史性战略选择,是继深圳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之后又一具有意义的新区,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

雄安新区规划范围涉及河北省雄县、容城、安新3县及周边部分区域,地处北京、天津、保定腹地,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捷通畅、生态环境优良、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现有开发程度较低,发展空间充裕,具备高起点高标准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雄安新区规划建设以特定区域为起步区先行开发,起步区面积约100平方公里,中期发展区面积约200平方公里,远期控制区面积约2000平方公里。

设立雄安新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对于集中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探索人口经济密集地区优化开发新模式,调整优化京津冀城市布局和空间结构,培育创新驱动发展新引擎,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十九大:坚持房住不炒

【政策名称】十九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发布时间】10月18日

【主要内容】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这一报告让房地产回归“居住属性”,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遏制投机行为;同时有利于保障普通百姓的住房需求,有助于激活房屋租赁市场,特别是有利于到大城市奋斗的年轻人住有所居、融入其中。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认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从供应体系、保障体系、租赁市场三个方面对住房制度进行了完整的表述,使“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和实现路径。

房住不炒

人才绿卡

【政策名称】《石家庄市人才绿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6月15日

【制定单位】石家庄市政府新闻办

【主要内容】6月15日,从石家庄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石家庄市将实施人才绿卡制度,向驻石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和来石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绿卡,为持有绿卡的人才在创业、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15项便利化服务,实现“一卡在手,一路绿灯”,营造良好宽松的引才聚才用才环境。当日,首批115人拿到了人才绿卡。

人才绿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放开

【政策名称】《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7月10日

【制定单位】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内容】7月10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据悉,此次颁布的新规与之前实施的《办法》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放开了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建立了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动态联动机制。

新《办法》中,物业服务费是否涨价或降价,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并通过一定程序由全体业主决定。物业服务是一种合同约定的服务,物业服务费的定价权不是单方面在物业服务企业,而是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

鼓励租售并举的模式转变

【政策名称】《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

【发布时间】1月17日

【制定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要内容】石家庄市出台了《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旨在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安排商服用地供应规模和时序,调控土地供应节奏;支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个人、房屋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租赁。

【政策名称】《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发布时间】7月20日

【制定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

【主要内容】7月2 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共同发布《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指出要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选取部分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此前,广州出台《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租购同权引起了市场广泛的关注。此次九部委政策将试点落定到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表明后期将有更多城市出台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政策,租购同权的构建也将使供需双方的规模同步扩大。

【政策名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发布时间】8月28日

【制定单位】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主要内容】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地方自愿,确定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在超大、特大城市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中,确定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租购并举

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

【政策名称】《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

【发布时间】12月26日

【制定单位】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主要内容】近期,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严重损害了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此,12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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