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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网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房天下  2017-08-09 17:25

[摘要] 8月9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网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8月9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网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显示,备案范围为:凡是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以及我市企业在其它地市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须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纳入辖区政府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范围的,须到市住建局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为: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开发资质、技术人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项目规模、占地面积、开发状态等信息。

(二)行政审批信息。

主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相关信息。

(三)开发建设动态信息。

主要包括项目拆迁安置、施工进度、商品房预售、完成投资、交付使用等情况。

登录网址为218.12.2.154:8088/fgjxy/,政府高度重视该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在本《通知》发放15天之内登录网站“石家庄市城乡建设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录入企业信息,并及时联系注册地资质主管部门对上报信息进行审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及时、准确填报和更新信息,将作为企业评优、评先、服务、扶持的重要依据。凡未按照规定进行网络信息备案的开发企业,资质管理部门不发放资质审核,违反规定审批资质的将收回企业资质证书,并且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下为文件原文: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网上备案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房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和《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3号)等有关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在“石家庄市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基础上研发了“房地产项目备案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本着“提高效率、动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全过程的监管,现就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网上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以及我市企业在其他地市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须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纳入辖区政府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范围的,须到市住建局进行备案。

二、备案内容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两类。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开发资质、技术人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项目规模、占地面积、开发状态等信息。

(二)行政审批(或备案)信息。主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相关信息。

(三)开发建设进度动态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拆迁安置、施工进度、商品房预售、完成投资、交付使用等情况。

三、备案方式和步骤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项目备案需登录“石家庄市城乡建设行业信永管理系统”(网址:218.12.2.154:8088/fgjxy/,建议使用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进行网上信息填报。网上信息填报分两步进行,企业在备案系统注册账户后,应先行录入企业基本信息,经注册地资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录入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录入后,由企业项目负责人携带项目建设手续原件到市住建局进行核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时备案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开发资质核定业务前由是住建局出具《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登记表》(有效期30天)。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管理制度是一项法定的开发管理基本制度,是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的重要措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期、升级等审核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项目网上备案工作,切实将项目备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安排专人负责企业和项目备案工作,通过开展备案工作建立起主管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在人员变更后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并到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时上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登陆“石家庄市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录入企业信息,并及时联系注册地资质主管部门对上报信息进行审核。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纳入辖区政府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范围的项目,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项目信息录入工作并携带项目建设手续原件到市住建局进行备案。

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各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取得土地、规划、施工、预售、竣工验收等相关证件后15日内通过“备案系统”上报数据,并携带证件原件到市住建局进行备案;企业注册地址、资质、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等信息变更后应在5日内进行信息更新。除上述证件和变更信息外,其他项目信息如完成投资、工程进度、商品房销售等信息每季度填报一次,每季度首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上报上一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涉及商品房销售记录的应在每季度填报时提现逐月销售数据(销售数据以实际销售为准)。

(三)明确职责。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地产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通过项目备案管理系统加强对开发企业开发资质和开发项目的日常检查和动态监管。各县(市)区资质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注册企业做好企业备案和项目备案的信息上报工作,结合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市场日常监督工作加强对企业和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对企业错报、漏报信息应及时督促企业进行修正,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对企业上报信息的审核。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内容要如实、准确地反映项目开发建设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开发企业及填报人员要对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四)加强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及时、准确填报和更新信息,将作为企业评优、评先、服务、扶持的重要依据。企业虚报、瞒报、漏报、错报、迟报备案信息的,将作为开发经营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企业和项目信息备案的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提请资质管理部门给予资质降级或注销处理;凡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网上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县(市)区资质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开发资质核定,违反规定审批资质的,责成收回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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