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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贱卖房子给孙子 债权人应该如何维权?

石家庄新闻网  2017-03-31 07:03

[摘要] 近,我得知,张某所在村庄拆迁,他分得的一套房屋的房产证下来了,却又被他以房屋买卖的方式过户给了他的孙子。

山西省赵女士通过《燕赵晚报》“法律帮办”微信公众号咨询:一年前张某欠我100万元,因不还,被我告至法院,法院判决其偿还我全部本息。近,我得知,张某所在村庄拆迁,他分得的一套房屋的房产证下来了,却又被他以房屋买卖的方式过户给了他的孙子。我去追问他:“你把房屋卖给了你的孙子,应该有钱了,能不能先还我一部分钱?”为此,他拿出了他与孙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来市场价值90多万元的房屋,被他以15万元卖给了他的孙子。他说,这15万元已还了别人的债,眼下,他一分钱也没有了。请问,他通过贱卖房屋的方式,把房屋恶意转移给他的孙子,我作为债权人就没办法了吗?

法律帮办:《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将市场交易价值90多万元的房产,作价15万元转让给他的孙子,显然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赵女士作为债权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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