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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三类人群申请公租房门槛提高

石家庄新闻网   2017-03-30 06:03

[摘要] 4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保障房准入政策。3月29日,记者从石家庄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获悉,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下发《关于调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4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保障房准入政策。3月29日,记者从石家庄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获悉,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下发《关于调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我市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了调整、规范,进一步提高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准入门槛。昨日,石家庄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资格科崔丽娜科长对新政进行了权威解读,同时明确在新政实施之前已录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申请家庭仍按原政策进行审核。

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政策暂无调整

《通知》明确,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市内四区、高新区,下同)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享受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解读】:

“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申请政策暂无调整”,石家庄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资格科科长崔丽娜介绍,《通知》按照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四个类别进行了申请条件的分类,并分别明确了不同类别人群的准入条件。其中,“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这是保障房申请的基本条件,无论哪类申请人都要符合这个要求。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条件收窄

《通知》规定,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1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4.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解读】: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人群的保障房准入条件提高了,人均年收入条件提高了。新政由以前规定的“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调整为“申请人具有市区户口满1年”;此外,由“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调整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不再受收入限制,调整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新就业职工申请要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

对于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通知》也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要求必须达到如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持有市区居住证,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毕业时间按学历毕业证为准;

3.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5.申请人在市区缴纳养老保险;

6.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解读】:

“对于新就业这部分人群来说,从毕业学校、收入水平等都做了调整,较以前门槛提高了。”崔丽娜介绍说,新政实施后,由“申请人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未满8年”,调整为“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未满5年,毕业时间按学历毕业证为准”;由“申请人收入稳定、有房租支付能力”,调整为“申请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申请人没有养老保险缴存限制”,调整为要求“申请人在市区缴纳养老保险”。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也有了家庭年收入门槛

《通知》规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市区居住证满6个月,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4.申请人在市区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缴纳养老保险;

5.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解读】: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房,进一步严格了居住及收入条件。”崔丽娜介绍,新政实施后,由“申请人持有市区居住证”,调整为“申请人持有市区居住证满6个月,且在市区实际居住”;由“申请人收入稳定、有房租支付能力”,调整为“申请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这十类情况不得申请公租房

需要注意的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单身申请人,在以前是不核算父母房产的,4月1日后也将调整为“单身申请人父母在市区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对于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通知》中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不但包括参照父母房产数量,还包括离婚年限以及诚信档案记录等,从不同角度力求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更为公平公正,更为规范。

以下这些情况都属于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您要看清楚啦:

城镇低保、低收入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未满35周岁的;

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在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离婚不足2年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工作单位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个人被列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单身申请人父母在市区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市区城中村男性居民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女性居民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不享受本村分房待遇的证明,可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类型申请。

切勿相信“交钱就可以办理保障房”的谎言

《通知》明确,新规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在新规执行之前已录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申请家庭仍按原政策进行审核。

对于不同类型人群的申请方式和申请资料,《通知》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城镇低保、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则要到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居住)证明、学历证明、收入证明、社保证明、单位证明。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作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如社保缴纳单位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提供劳务派遣的相关资料。

此外,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还特别提醒说,符合条件的人群申请保障性住房不收取任何费用,管理中心不允许任何中介或代理机构代办申请业务。市区各街道办事处都设有专门受理窗口,有需求的家庭一定要通过合法渠道申请保障性住房。无论中介如何承诺,切勿相信“交钱就可以办理保障房”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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