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裕华区周女士咨询:1997年初,我的姐姐去世,1997年底我姐夫购买单位公房时,计算了我姐姐的工龄。十年之后,我姐夫再婚,娶周某为妻。
(一)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裕华区周女士咨询:1997年初,我的姐姐去世,1997年底我姐夫购买单位公房时,计算了我姐姐的工龄。十年之后,我姐夫再婚,娶周某为妻。两年前,我姐夫去世时,留下遗嘱将该房产产权的80%份额留给周某,我的外甥仅能获得20%的份额。我想了解的是,我姐夫购买公房时用了我姐姐的工龄,该房产有我姐姐的财产份额吗?
法律帮办:《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高院这一答复的精神,在周女士的姐姐去世后,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完毕,且购买该公房又是用的周女士姐夫的个人积蓄,则该所购公房应视为其姐夫的个人财产。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所得,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则该房屋应视为其姐夫与姐姐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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