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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能不能被申请强制执行?

石家庄新闻网  2016-11-04 09:56

[摘要]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合肥市龙先生咨询:我有一个交通事故的案子,法院判决驾驶老年代步车的孙某赔偿我6万余元,但判决生效之前,孙某已变卖全部家产随女儿至海南定居,目前名下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据我了解,一个月前,孙某刚办理完退休手续,但在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上有9万余元尚未支取,我想知道的是,我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孙某公积金账户内的钱吗?

法律帮办:关于公民的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个人财产予以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显著的政策“保障性”特点,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需要,其提取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限制性,住房公积金不应当成为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属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法律帮办”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其次,《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规定,在通过给付五至八年租金或者提供当地廉租住房面积标准住房,满足被执行人基本生存需要情况下,公民一套住房可以执行。而住房公积金如果不能执行,则与之明显存在立法上的矛盾,况且在很多案件中,被执行人已有居住房屋,其住房公积金已失去专用性和保障性功能。再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离休、退休人员及出境定居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既然此时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可以被提取出来,那么就应具备执行的可行性。

据了解,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14号函曾经答复,在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具体到本案,由于孙某已经退休,符合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条件,龙先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孙某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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