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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严查19项房地产违规行为 请房地产商们自查

河北新闻网  2016-10-31 10:55

[摘要] 据石家庄 网站消息,石家庄市已 时间调查处理“永嘉公园城”调价事件,对项目开发商永嘉房地产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责令该公司取消了单方面调价行为。

据石家庄 网站消息,石家庄市已 时间调查处理“永嘉公园城”调价事件,对项目开发商永嘉房地产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责令该公司取消了单方面调价行为。

近日,媒体报道了石家庄市“永嘉公园城”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提价等问题, 高度重视,主管副市长紧急召开专题调度会,责成相关部门 时间进行了调查处理:一是对项目开发商永嘉房地产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责令该公司取消了单方面调价行为;二是对永嘉房地产公司违规销售行为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了顶格处理;三是督促永嘉房地产公司和存在经济纠纷的省四院方面就有关问题洽谈解决。

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石家庄市将从即日起至11月底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行动,通过全面摸排、明察暗访、顶格处罚、降低资质等手段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此同时,石家庄市将进一步加大多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强大舆论宣传引导,并通过强化加强房地产行业企业信用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管理,规范房地产行业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石家庄全面严查19类房地产违规行为

从石家庄市住建局获悉,10月28日起至11月底,石家庄将对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专项整顿。

房地产开发企业11种行为将被查处

1.是否有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行为;

2.是否存在通过捏造或者散布 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行为;

3.是否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行为;

4.是否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是否存在 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行为;

6.是否存在商品房销售不按申报许可时的申报价格销(预)售商品房、不予明码标价、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规行为;

7.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的行为;

8.是否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9.是否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10.房地产销(预)售时是否存在未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明示《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行为;

11.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8种行为将被查处

1.是否存在发布不实信息,纵容工作人员或雇佣他人炒作房价、谎报商品房销售进度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2.是否存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预)售条件商品房项目行为;

3.是否存在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行为;

4.是否存在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行为;

5.是否存在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行为;

6.是否存在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人员擅自转让资格证以及伪造、涂改证照,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行为;

7.是否存在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行为;

8.是否存在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时未按规定采用由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在代理房屋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或编造虚假费用名目非法收费的行为。

石家庄下发《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

10月28日,石家庄 下发《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进行了要求,并对商品房违法预售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即日起开始施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 、接待 、展示 等),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3.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预售方案、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

4.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关于对商品房违法预售有关问题的处理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房屋的,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2.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预售房屋的,属违法预售行为,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3.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的(含网络平台),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4.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发改委(物价局)依法查处。

5.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全部下架。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由辖区 (管委会)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协调督导。

6.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 、接待 、展示 等)的,由辖区 (管委会)予以关闭。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销售场所(含咨询 、接待 、展示 )等建筑物,由辖区 (管委会)依法查封或拆除。

7.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辖区 (管委会)依法查处。

市、区(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商品房市场的 ,对违规企业依法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进行公开曝光。希望广大市民选择购买“五证”齐全的项目,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预售活动,对违法预售行为予以监督,共同维护我市房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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