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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开办公司离婚时股权咋处理?

石家庄新闻网  2016-10-24 07:03

[摘要] 我与丈夫结婚后,我丈夫先后开办了两家公司,一家公司是我的丈夫占90%股份,他的两位朋友分别占有5%股份,另外一家公司是我丈夫占有90%股份,我占有5%股份,我丈夫的战友占有5%的股份。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新华区周女士咨询:我与丈夫结婚后,我丈夫先后开办了两家公司,一家公司是我的丈夫占90%股份,他的两位朋友分别占有5%股份,另外一家公司是我丈夫占有90%股份,我占有5%股份,我丈夫的战友占有5%的股份。如今,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婚姻走到了尽头,计划协议离婚,由于两个公司目前的经营态势又都比较好,我们都想继续参与公司的经营,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分割这两家公司的股权。

法律帮办:按照我国民事立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民法中的共同共有关系,《公司法》对于股东并无身份上的限制,夫妻以一方名义或双方名义,作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公司的股东地位,只是就对外关系而言,在夫妻关系内部,仍应根据《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来处理,在夫妻对婚内财产无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在工商登记中比例如何,登记于二人名下所有股份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即其财产属性在原则上一人一半。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周女士的丈夫开办的家公司,原则上二人应拥有相同比例的股份,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周女士可变更为该公司股东,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则应该购买相应股份,如虽不同意转让但又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份,则周女士也应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至于周女士的丈夫开办的第二家公司,则办理起来就更为简单些,由于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根本无需其他股东同意,故直接按照工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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