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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外生育无 人员将

石家庄新闻网  2016-04-14 08:03

[摘要]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这些无 人员都可依法登记常住 了。为解决无 人员登记 问题,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日前经省 同意,省 办公厅出台《关于解决无 人员登记 问题的实施意见》,完善 登记政策,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 。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这些无 人员都可依法登记常住 了。为解决无 人员登记 问题,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日前经省 同意,省 办公厅出台《关于解决无 人员登记 问题的实施意见》,完善 登记政策,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 。

禁止设立不符合 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意见提出,维护每个公民拥有一个常住 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 登记政策;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解决无 人员登记 问题;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 人员登记 问题与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我省将进一步完善 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 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 登记管理,逐步解决无 人员登记 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 。

依法为无 人员登记常住

意见提出,要依法为无 人员登记常住 ,无 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凭相关证件进行 登记。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 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 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 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

申请随父 的非婚生育无 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需一并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 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 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

按照《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民警调查报告、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 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 人员:应按规定补办收养手续或办理收养公证,凭《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 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

对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公安派出所应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 簿和居民身份证、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 登记,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其他”。

(四)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 人员:本地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 人员,有原始 登记资料的,凭原始 登记资料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没有原始 登记资料的,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

(五)因婚嫁被注销 的妇女: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 后,可凭本人书面申请,在原 注销地恢复常住 登记。符合现居住地 政策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 迁移登记。

(六)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 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 登记。

(七) 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 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 迁移证件,凭补领的 迁移证件办理 迁移登记。

(八) 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 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 迁移证件,凭换领的 迁移证件办理 迁移登记。

(九)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 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具有我国国籍的无 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 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十)其他无 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 人员,由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解决办法。

各地及时办理无 人员登记

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深入推进 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等工作,组织力量深入开展摸排,全面摸清 区域内无 人员基本情况,采取查阅档案、入户访查、关联排查、网上比对、发函协查等方式,逐人进行查证,并对查证属实的无 人员信息分类登记造册。

各地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 人员 登记。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 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准确、 。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 人员登记 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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