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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居民身份证可省内异地办理

河北日报  2016-02-29 07:55

[摘要] 2月28日从省公安厅获悉,3月1日起全省将开展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我省户籍群众离开户口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地方居住生活的,可在现居住地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2月28日从省公安厅获悉,3月1日起全省将开展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我省户籍群众离开户口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地方居住生活的,可在现居住地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据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人口管理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各地按照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1个受理点的标准,在交通较为便利的公安机关办证大厅或派出所设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目前,全省异地办证受理点已经达到198个,覆盖省内全部县(市、区)。3月底前,全省所有户籍派出所、公安机关户政办证大厅还将设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窗口,配备熟悉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的专职民警或工作人员,接受群众咨询。

据了解,需办理身份证的人员可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到受理点申请办理,老弱病残行动不便人员可由家属到现居住地受理点申请上门办证。16周岁以下人员办证需由监护人带领。证件损坏和期满换证的,申请人应当出示损坏和到期的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自受理公民异地办证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发。

民警特别提醒,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仅限省内居住的我省户籍人员。异地办证受理点在核验申领人身份信息并确认一致后才予以办理,经核验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同时,对相貌特征变化较大或人口信息系统中没有照片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申领人,暂不予以受理,申领人仍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此外,对有过伪造、买卖、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记录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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