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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买套期房想退给200元违约金咋办

石家庄新闻网  2015-12-14 07:03

[摘要] 桥西区孙先生咨询:两年前我在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期房,已支付了全款200万元,合同约定于今年10月1日交房,逾期30日,我可以退房。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桥西区孙先生咨询:两年前我在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期房,已支付了全款200万元,合同约定于今年10月1日交房,30日,我可以退房。这家房地产公司的房子主体早就完工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无法交付使用。我于是向该房地产公司提出退房要求,在递交退房申请时,我问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你们占用了我200万元好几年,是否应支付利息呢?对方断然拒绝。该公司工作人员说:“合同约定的很清楚,你如果退房,我们只能支付你200元违约金。”我拿出合同一看,合同约定: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我现在想知道的是,在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低的情况下,我可以申请法院让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吗?

法律帮办: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由于购房者与开发商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开发商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在确定违约责任方面,购房者基本上处于弱势地位,无改变合同条款的权利,致使开发商尽可能减少自己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未能如期履行时,造成购房者较大经济损失,而开发商会承担较小数额的违约责任,导致购房者在受损失和获得赔偿方面无法达到平衡。在此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机械适用双方签订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条款,而应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情况下,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迟延交房时,购房者能否要求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违约金计算标准,应看该情形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具体到本案,“法律帮办”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的给付标准,但因该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是因为房地产公司原因造成,在孙先生交纳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未能如期取得房屋,给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在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低于此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情况下,孙先生可以据此主张提高违约金给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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