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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北公办高中学费:不得超1000元/学期

河北青年报  作者:张玉锦 张艳  2015-11-09 16:58

[摘要] 河北省延续了16年的公办高中收费政策正式调整了。近日,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高限价)的通知》,明确设区市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高限价1000元。

(原标题:河北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发布——市区高中学费每学期禁超1000元)

河北省延续了16年的公办高中收费政策正式调整了。近日,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高限价)的通知》,明确设区市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高限价10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高限价800元;县镇(含农村)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高限价7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高限价600元。

2015河北公办高中学费:不得超1000元/学期

一般高中高限价800元

据记者了解,我省上次统一制定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是在1999年,目前,石家庄、保定、张家口三市仍在执行。标准大致为:一般高中学费,大部分在每生每学期200~300元之间,示范性高中学费,大部分在每生每学期300~450元之间。

此次调整后,设区市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含在县镇办学的设区市直属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高限价10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高限价800元;县镇(含农村,下同)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高限价7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高限价600元。

体育、艺术等特色普通高中及其他普通高中附设的体育、艺术班的学费标准,可在相应档次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

各地根据情况定调整时间

各地具体学费标准和调整时间,省物价局要求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政府在省定高限价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财政对高中教育投入及学校办学成本情况确定。

现行学费标准偏低调整幅度较大的市县可分步调整。在校的择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直至毕业。

省物价局要求,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因学生转学、退学等原因需退还学生交纳的有关费用的,凡是符合退费相关规定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或少退还应退的费用。

同时,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和国家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充分发挥国家助学金的作用,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普通高中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比例的经费,专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河北公办高中学费标准情况

河北公办高中学费标准情况
河北公办高中学费标准情况

注:承德、邢台、沧州、邯郸、秦皇岛、衡水、廊坊七市,现在执行的是2000年~2006年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唐山市自2008年秋季起,公办普通高中免收学费(不含择校生)。

本学期学费按原标准收取

对于设定的限价,省物价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文件发布的不是具体的执行价格”,省物价局经成本调研、组织听证后,经省政府决定,制定出高限价。

而各地市调不调,调多少,还需要当地物价、财政、教育三个部门再根据当地情况决定。

如果有地市教育经费充足,或没有涨价必要,“维持目前的学费价格也是有可能的,比如唐山对于公办普通高中生是免收学费的。”

也就是说,各地具体学费标准和调整时间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 (市)、扩权县(市)政府在省定高限价内,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省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我省本学期高中学费已按原标准收取,学校不会再补收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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