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群。
本报讯(记者郭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群。
据省医疗保险中心主任田玉水介绍,《意见》中的大病是针对住院费用而言,以住院的政策范围费用自付部分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线的多少为衡量依据。
《意见》提出,到2017年,我省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我省将提高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意见》提出,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
2015年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大限度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对已经签订协议且赔付比例低于50%的,由当地政府和承办保险公司协商,及时调整到50%以上,确保参保居民权益,有效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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