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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执行新规:一年内挖掘新修道路 三倍收取修复费

燕赵晚报  作者:孙会芳  2015-08-12 08:04

[摘要] 省住建厅日前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除履行 审批手续外,要增收挖掘修复费。

(原标题:一年内挖掘新修道路三倍收取修复费)

记者从石市城管委了解到,为严格控制、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护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完好,保证城市道路安全、畅通,省住建厅日前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除履行 审批手续外,要增收挖掘修复费。

通知规定增收挖掘修复费具体标准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掘路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收取。冬季掘路(11月15日至翌年的3月15日),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加收1倍挖掘修复费。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将按照标准的2倍进行收取修复费用。

其中,水泥路面的修复费用为:快速路每平方米705元,主干道每平方米595元,次干道每平方米538元,支路每平方米409元。沥青路面的修复费用为:快速路每平方米554元,主干道每平方米548元,次干道每平方米460元,支路每平方米328元。便道路面的修复费用为:彩色环保砖便道每平米243元,花岗岩便道每平米487元,石材便道每平米362元,石材类停车场便道每平米432元,普通砖便道每平米137元,土便道每平米46元。

通知要求,城市建设(市政公用) 主管部门作为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道路挖掘审批手续,负责受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审查挖掘和修复方案,同时负责征收相关费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监督挖掘和修复过程、检查验收修复质量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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