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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未缴物业费 转让房屋将受限制

解放日报  作者:王海燕  2015-05-20 10:18

[摘要] 市人大常委会昨天召开《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解读会。根据新的《规定(修订草案)》,对于未缴纳物业费的居民,在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环节将作一定限制。

(原标题:未缴物业费,转让房屋将受限 市人大解读《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刘云耕参加)

市人大常委会昨天召开《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解读会。根据新的《规定(修订草案)》,街道镇和居委会将介入业主大会筹备,筹备组业主代表必须过半,并明确创设业委会换届改选过渡期制,明确业主大会可决定设立监督机构,对业委会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对于未缴纳物业费的居民,在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环节将作一定限制等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参加。

此前,业主大会筹备组完全由业主代表组成,但由于业主缺乏积极的参与意识,不少物业小区出现了筹备工作无人启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迟迟不能召开、业委会无法组建等问题。为此,《规定(修订草案)》明确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房管办事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派员组成。同时,规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必须高于总人数的1/2。

在实践中,业委会期限届满前,经常出现突击使用维修资金或更换物业,换届选举后,原业委会不愿或拖延移交业委会工作必须的小区财务资料、业主资料、印章等物品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新一届业委会工作的开展。对此,《规定(修订草案)》明确创设了业委会换届改选过渡期制度,在换届改选小组成立后十日内,业委会应将其保管的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换届改选小组。对换届改选期间业委会的权利作了限制,明确不得对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约规定情形以外的维修和更新项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此外,《规定(修订草案)》明确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设立监督机构,由其他业主代表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业委会各项活动进行监督。

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方面,《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执行同一标准服务费的原则。对于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规定 (修订草案)》还明确,在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环节作一定限制,要求业主同时提供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凭证。

在物业建成后的保修期内,发生外墙渗漏水、管线破损等质量问题时,由于建设单位多为项目公司,项目结束后公司即注销,房屋保修责任难以落实。为此,《规定(修订草案)》明确建立物业保修金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物业保修金交存至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专项用于保修期内物业维修的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豪、周禹鹏、杨定华参加解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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