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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城市土地违法违规整改情况公布 收缴罚款6.71亿元

人民日报  2015-05-17 09:12

[摘要]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2015年第2号国家土地督察公告,对2014年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9个城市政府公开约谈后的整改情况进行公告。各相关城市共拆除地上违法建(构)筑物230.72万平方米,没收地上违法建(构)筑物1268.47万平方米,收缴罚款6.71亿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59人,涉嫌违法的责任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

(原标题:九城市土地违法违规整改情况公布 涉嫌违法人员被移送司法)

对土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重典问责,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2015年第2号国家土地督察公告,对2014年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9个城市政府公开约谈后的整改情况进行公告。各相关城市共拆除地上违法建(构)筑物230.72万平方米,没收地上违法建(构)筑物1268.47万平方米,收缴罚款6.71亿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59人,涉嫌违法的责任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

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9个城市分别是河北省邢台市、吉林省四平市、浙江省湖州市、江苏省宿迁市、山东省济宁市、广东省清远市、湖南省衡阳市、四川省内江市和陕西省商洛市。国土资源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印发了督察意见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依规进行整改。

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按照国土资源部督察意见开展了纠正整改,对违法违规用地问题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了土地管理和利用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占地问题的查处整改力度,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纠正违法违规出让土地、违规返还或欠缴土地出让收入、土地违规抵押融资等问题。

公告显示,各相关城市共收缴土地出让收入53.09亿元,处置违规抵押融资的土地2.38万亩、抵押金额162.09亿元。纠正违法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落实拖欠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社保资金10.7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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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房地产开发建设专项整治将延期到今年年底了。昨日记者从石市相关部门获悉,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发布了【2015】8号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表示本次整顿将持续到2015年12月31日,整治范围主要适于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该《意见》在力度加大、方式细化的同时,对房地产整改提出了严格的监管治理措施,尤其是对于新发生的违规建设将坚决予以回填或拆除。

整顿延至年底 力度前所未有

早在2015年1月13日上午,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上提出,利用半年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彻底清理整治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此次该《意见》明确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相关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意见》的出台,表示石家庄整个2015年全年都笼罩在整治中,本次房地产整治的力度前所未有,也表明政府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整治的决心。

根据情况给予时间补办证件

《意见》指出,按照“坚决遏制增量、全力减少存量”的思路,用果断的措施减少违法建设存量,用坚决的态度遏制违法建设增量(含坑槽阶段的项目),对新发生违法项目“零容忍”,坚决予以回填或拆除。

《意见》明确,对纳入本次专项整治、属于在建阶段的项目(不含坑槽及已入住项目),凡取得合法土地手续,经规划部门审核并确认总平图,在施工现场满足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必须向辖区政府缴纳相应数额保证金,并承诺不进行违法销售、不产生新违法行为后,可给予3个月边施工边尽快补办手续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由辖区政府负责,城管委配合,对违法项目实施全面监管,市房管局对违法销售行为进行挂牌监督,市建设局对安全、质量行为进行挂牌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一律强制停工,从严从重处罚。如果宽限期满建设手续仍不完善,由辖区政府责令立即停工,严格依法依规整改。

批少建多、批低建高的坚决拆除

《意见》指出,对恶意批少建多、批低建高和擅自提高容积率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拆除或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对已经入住或预售数量较多,拆除没收后难以处置的项目,在项目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后,由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各种手续。其中,对土地规划手续齐全,已进入主体施工阶段的建设项目,不再补办招标手续。对已建成或入住的项目,由各区政府提供信访维稳保证后,项目单位可免交农民工资预储金;建筑物超出用地范围部分的,在用地面积不变且调整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前提下,由规划部门出具意见,国土部门进行调整。对已既成事实的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保障房项目,涉及供地前置要件的地震、环保部门意见可不予提交。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土地办证

《意见》还明确要求,落实棚户区改造政策维稳定。认真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4]26号),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对拟划拨供地的安置住房,应当办理划拨方式土地使用证,安置住房按规定补缴出让金后允许上市交易;安置住房中涉及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以上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的回迁安置项目,可独立于整体改造项目,先行单独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划拨手续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再办理。全部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出让土地的净按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应全部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改造项目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从2016年1月1日起,安置住房中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及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其他项目应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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