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张振兵律师表示,如果该商品房取得了预售许可证,那么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有效的,张女士可按约定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如商品房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则签订的合同无效。
买房注意啥?听听律师建议
买房,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人生中的一项大事。
但是,虚假广告、面积缩水、延期交房、拖延办证等让购房人吃亏上当的事屡屡发生,从而引发大量的商品房买卖纠纷。
那么,有哪些需要购房人在交房时加以警惕的问题?对此,张振兵律师也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了总结。
问题一:延期交房
张女士买商品房时与开发商约定,如果延期交房,开发商要每日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但现在已经过了两年,开发商还没交房,张女士想知道可否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张振兵律师表示,如果该商品房取得了预售许可证,那么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有效的,张女士可按约定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如商品房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则签订的合同无效。
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事实的,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明知该房屋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仍然购买的,双方都有过错,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买方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
问题二:一房二卖
李先生通过朋友买了一套二手房,和房东签订了合同也支付了定金,并约定该房房产证满两年时过户。但到了约定时间,房东却说已把房卖了,并办理了过户。他想知道自己该如何维权。
针对这种情况,张振兵表示,房东在收到定金的情况下,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已构成违约。《合同法》规定,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房东已把房子卖出并过户,虽无法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但李先生可要求房东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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