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石家庄市建设局日前印发《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统一建设的通知》。《通知》要求,自4月28日起,省会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由供热单位统一组织建设。
(原标题:石家庄发文规范“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由供热单位统一建设)
石家庄市建设局日前印发《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统一建设的通知》。《通知》要求,自4月28日起,省会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由供热单位统一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要提供包含供热计量和供热设施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建设单位应当按2500元/户标准,一次性向区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设立的双控账户支付分户热计量装置建设资金。后,依据决算报告,多退少补。
分户热计量装置建设资金包含楼栋及分户计量装置、系统调控装置、采集及数据远传监控装置等,强检、安装调试、通讯费用等。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技术路线的确定、计量装具的选型、采购,并负责组织安装调试。
供热单位负责组织热力站内部设备、庭院管网、楼内公共供热管道等供热设施的建设实施。
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按用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5元的参考价标准签订合同,终依据决算报告,多退少补。
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热力站或分布式热源设施的建设用地,承担热力站用房、相关管沟等土建工程及配套的水、电设施建设。
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新建居住建筑不得通过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通知》要求,新建居住建筑集中供热配套设施由供热单位运行、维护管理,对居民一管到户,按计量收费。
违反《通知》的,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进行处罚。
《通知》要求,4月28日之前的在建未验收项目,供热设施建设标准执行供热技术导则,验收由供热单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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