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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建设局: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需统一建设

石家庄市建设局  2015-05-12 03:00

[摘要] 为提高我市主城区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建设质量,提高能源利用率,理顺管理体制,实行一管到户,推进供热计量收费,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我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由供热单位统一组织建设,通知如下。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

统一建设的通知

各区供热主管部门、各供热单位、各建设单位、局有关处室及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主城区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建设质量,提高能源利用率,理顺管理体制,实行一管到户,推进供热计量收费,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我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由供热单位统一组织建设,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建设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集中供热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设施指供热计量装置、热力站、庭院供热管网、楼内公共供热管道等入户端口以外的公用供热设施。

二、建设单位编制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建设方案前,应向区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方式申请,区供热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报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核准的供热方式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确定后,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包含供热重要设备、供热设施建设方式、供热计量装置、热计量技术路线等内容的供用热合同。建设单位委托建筑项目设计时,应明确供热方式、热计量技术路线及有关技术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热力站技术导则(自控部分)》、《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热力站建设技术导则(工艺设备部分)》、《石家庄市供暖燃气锅炉房设计技术导则》、《石家庄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以下简称供热技术导则)进行供热计量、供热管网、热力站等供热设施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供热技术导则对供热计量、供热管网、热力站等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供热单位参与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供热单位提出的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合理意见或建议予以采纳。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五、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提供包含供热计量和供热设施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2500元/户标准,一次性向区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设立的双控账户支付分户热计量装置建设资金(含楼栋及分户计量装置、系统调控装置、采集及数据远传监控装置等,强检、安装调试、通讯费用),供热单位向建设单位开具票据,终决算以双方约定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为准,多退少补。

六、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技术路线的确定、计量装具的选型、采购,并负责组织安装调试。供热单位负责组织热力站内部设备、庭院管网、楼内公共供热管道等供热设施的建设实施;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按用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5元的参考价标准签订合同,终决算以双方约定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为准,多退少补。

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热力站或分布式热源设施的建设用地,承担热力站用房、相关管沟等土建工程及配套的水、电设施建设。

七、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包括供热单位参加的供热专项验收,区供热主管部门对验收进行监督。

验收合格的,出具供热设施验收合格证明,15日内到区供热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八、新建供热设施验收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确定的供热方案实施供热配套建设;

(二)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实施供热设施建设;

(三)热力站土建工程竣工且独立水、电配套齐全;

(四)热力站供热设施、供热管网建设完成;

(五)供热计量装置已安装调试完毕。

九、新建居住建筑集中供热配套设施由供热单位运行、维护管理,对居民一管到户,按计量收费。

十、违反本通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进行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之日之前的在建未验收项目,供热设施建设标准执行供热技术导则,验收由供热单位参与。

石家庄市建设局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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