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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学院地理科学研究所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

长安区政府网站  2015-04-07 14:44

[摘要]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石政函[2013]11号)文件,现就河北省科学院地理科学研究所办公区与生活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如下。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河北省科学院地理科学研究所办公区与

生活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的有关规定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石政函[2013]11号)文件,现就河北省科学院地理科学研究所办公区与生活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根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对河北省科学院地理科学研究所办公区与生活区改建项目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拟定征收范围:范西路小学以东,西大街以西,范西路以南,河北省歌舞剧院以北(详见项目用地红线图)。

二、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分割转让和分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非住宅房屋租赁;

5、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入户调查登记时间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择日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等基本情况入户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有义务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证件。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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