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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公积金理应有更多的自主权

燕赵都市报  作者:龙敏飞  2015-01-31 07:24

[摘要] 1月28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出台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也无需租金发票,只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1月28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出台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也无需租金发票,只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有些时候,数据往往能说明问题。截止到2014年3月,实际缴存公积金职工1.06亿人,缴存总额6.47万亿元,缴存余额3.27万亿元。这意味着,有3万多亿元的公积金在“沉睡”,利用率大约只有50%。这样的尴尬现实,使得公积金制度饱受质疑,再加上公积金在管理上处于无序的状态,不仅系统很多套,而且各地也是各自为政,更让公众怀疑这背后是否有“猫腻”。

在这样的质疑与非议下,一些地方开始放宽口子,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这是难能可贵的进步。如今,三部门再次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这是显而易见的进步。毕竟,这意味着,哪怕买不起房子,公积金也能为“低收入者所用”,这样的纠偏,才是公积金制度的应有之义。

事实上,之前不少地方也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但利用率却很低,如2013年广州统计所有公积金提取金额中,用于租房的仅1%。何以至此呢?一方面,自然是程序的繁琐;另一方面,不少城市的公积金贷款,是根据缴存余额评估贷款额度的,如果租房用了,必然会影响后续的贷款,这需要制度的。

根据定义,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保障”二字,便意味着其还可以再多些穷人经济学。如有专家就建议,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用于租房,还应可以用于支付购房契税、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等与住房相关的税费使用;此外,如有特殊需要,还可研究增加因大病、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这样的拓展,其实并不过分,虽然公积金是专项专款资金,但钱毕竟是个人的,理应有更多的自主权。任何的保障政策在制定之时,都应该更多考虑考虑低收入人群,如此,保障制度的善意初衷才能得到更好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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