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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房管局提醒购房者理性购房 防范风险

河北新闻网  作者:杨林  2015-01-29 14:41

[摘要] 春节临近,针对一些开发商打出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或房款的行为吸引购房者买房,这些看似优惠打折程度很高的手段,但实际暗藏“杀机”,石家庄市房管局提醒广大购房者一定要理性购房,不能盲目跟风,谨防上当。

春节临近,针对一些开发商打出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或房款的行为吸引购房者买房,这些看似优惠打折程度很高的手段,但实际暗藏“杀机”,石家庄市房管局提醒广大购房者一定要理性购房,不能盲目跟风,谨防上当。

“2011年我交了近10万元的首付款,到现在连房子的影子都没有看到……”近日在石家庄市房产市场稽查大队,市民李先生气愤地向工作人员进行投诉。

 原来,在2011年,某楼盘由于价格相对较低,吸引了众多购房者,为了能够买到一套相对便宜的房子,李先生和许多购房者一样,在明知该楼盘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开发商的要求,交纳了近10万元的房屋首期款。原本以为两年后能如开发商所承诺那样搬进新居,不料至今近四年过去了,开发商不仅没有交房,购房者连房子都没有看到,无奈之下李先生只能到房管局稽查部门进行投诉。

稽查大队的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后发现,李先生所购房屋的地块上有几户居民房屋征收工作迟迟未能完成,导致房屋无法修建,像李先生这样交了首期款的购房者连正式的购房合同都没有签订,更不可能如期收房

 没有预售许可证交款风险大

按照相关规定,房屋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者的款项。但是,不少开发企业利用购房者购房心切、担心买不到房的急迫心理,违规收取资金。很多购房者为了让自己的购房决定得到保证,也心甘情愿地交出数额不菲的诚意金甚至首期款。

 据石家庄市房产市场稽查大队负责人解释,购房者的购房心理虽然可以理解,但是这样贸然将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甚至十几万的款项在项目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交纳,对购房者而言有极大的风险,一旦出现开发商挪用款项或是卷款,或者如同李先生这般情形,购房者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损失的如果仅仅是期间产生的利息还是小事,如果项目烂尾或是根本无法修建完成,购房者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血汗钱则会付之东流。

 石家庄房管局房产市场稽查大队提醒广大购房者,购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购买建设手续齐全的商品房项目。购买新建商品房时,购房人应注意查验所购项目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五证”,同时要确认自己所购房屋是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预售范围内。

 二是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是否具备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购房人应注意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代理销售机构是否备案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不得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

 三是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及时到房管局进行合同备案。签订合同时应使用石家庄市统一制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中有关交付条件、房屋交接、物业管理产权办理等条款,并就补充性条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充分沟通,签订合同后应要求开发商及时到房管局进行合同备案,确保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是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也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

五是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或房款的行为,违背商品房开发相关规定。开发商的商业违规销售行为,购房人不要跟风参与。

2015年是落实‘依法监管,优质服务’工作思路承上启下的一年,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成果,石家庄房管局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在建在售商品项目的监管,做到‘项目全覆盖、监管无缝隙’,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房产市场稽查大队采取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在建在售项目的监管;以专项检查的方式,加强对房产经纪机构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二手房市场交易秩序;以综合调研的方式,加强对各县(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督导。

 同时,该局还将通过开展业务培训、召开经验交流会等方式,逐步提高县域房地产市场稽查执法水平;通过召开座谈会、媒体报道等形式,大力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使开发企业提高依法经营意识,使购房人提高防范风险意识,共同构建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违规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但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方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行为;

 2.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过期无效)违规开发建设商品房项目;

 3.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

 4.存在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5.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或条款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6.未按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任意提高房价

 7.采取返本销售、售后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

 中介服务机构常见违规行为:

 1.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2.违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3.违规发布不具备交易条件房源信息;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5.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6.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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